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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卖淫常见的法律知识
日期: 2024-12-18 03:44 作者: 产品中心

       

  本团队专注并擅长于“”法律实践与研究、涉港法律实务和公司类法律纠纷,如对相关话题感兴趣,欢迎添加关注,避免日后错过重要内容。

  之前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了在香港嫖娼合法后,有朋友留言问,为什么香港嫖娼合法,但我们还经常会看到香港有关扫黄的新闻,而且被捕的大部分都是女性,甚少男性,既然嫖娼合法,难道卖淫就是违法吗?就着大家的疑问,今天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在香港卖淫的相关法律规定。

  之前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过,在香港“一楼一凤”是合法的,只要不是在公众场所主动报价,就不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香港的黄色事业,除了“一楼一凤”的形式外,还有私钟、、兼职女友、站街、夜总会、按摩场、桑拿、足浴等等。但是只要在公众场合主动报价,就非常有可能触犯“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刑事罪行。

  举例说明,阿萍是一名女,于社交平台寻找客人。当天客人发讯息予她,并相约到香港观塘某酒店附近的快餐店门外等候,然后一同到酒店进行易。阿萍准时到达快餐店,并凭着客人预先说好的衣着辨认对方。两人相认后,阿萍确认1800元一Q,此时,早已埋伏的警员立刻把她拘捕,并以“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名落案起诉她。注意,在公众场合提出与易有关的话题,都可能会触犯香港法例。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最容易触犯该法例的是“皮条客”和“软饭王”。有些卖因不同因素而没有自行到街上招揽生意,透过中介协助招揽,但若中介从中收取利益,则可能触犯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的法例。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控方可以依赖三个个别情况,去证明被告违法,包括:

  如果证明出现上面讲述的情况,法庭就会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举一个例子,阿强最近失业在家中没收入,而同居女友平日则在家中接客,两人的家庭的支出主要都是依赖女友出来接客获得。阿强已经触犯“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注意,如果业主因为知道性工作者的职业,而把租金大幅调高,亦会触犯此法例,性工作者之父母、家人、男友或其他收受性工作者之金钱者亦可能被检控。

  根据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35条,任何人如对16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而他/她导致或鼓励该名儿童卖淫或从事非法性行为,就是犯法。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虽然卖淫不时是进行,但在法律上,卖淫未必要涉及,卖淫的要素是出卖自己的身体,作出下流的行为,以换取报酬。

  如果一个人是男童或女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际接管或控制男童或女童的人、管养、监管或照顾男童或女童的人,都是对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的人。

  “鼓励”依字面解释,就是以语言和/或动作,去建议某些事情应该发生。任何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容许男童或女童与娼妓或不道德的人为伍,或容许男童或女童,受娼妓或不道德的人聘用或继续聘用,都算是导致或鼓励卖淫。根据第135条,任何人对16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而他/她容许男童或女童,在妓院或从事非法性行为的地方工作或继续工作,亦可能算是导致或鼓励卖淫。

  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为娼妓;或促致另一人离开香港,意图使该另一人在外地居住于或经常出入于经营作卖淫场所的处所、船只或地方;或促致另一人离开她或他在香港的经常居住地方,意图使该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居住于或经常出入于经营作卖淫场所的处所、船只或地方,目的是卖淫,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举例说明,阿珍回到老家穿得非常光鲜,于是邻居阿香就想跟阿珍去香港赚钱,阿珍告诉阿香要赚快钱,就只能“下海”,阿香于是答应和阿珍一起到香港卖淫,阿珍已经构成“导致卖淫”。

  在香港卖淫,大部分被捕的原因是由于违反逗留条件,例如拿旅游证件前往香港卖淫,甚至逾期逗留。根据第115章《入境条例》第41条和《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任何人因雇佣工作而获香港入境准许,则只能接受所批准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获批准的业务。任何持旅游签证或双程证来港的人均不得违反签证上的条件而从事任何工作(包括义工),任何被捕人士都有机会实时被遣返或入狱,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警方不时会连同入境处职员到各类场所进行“放蛇”行动,拘捕没有香港身份证的。违反逗留条件的案底是终身的,不会因你过一段很长日子才再访港而取消,案底对日后找工作或移民会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影响。

  最后,再次强调,在香港只要合法卖淫,不触犯法例,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同时,我们也不鼓励嫖娼,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共建和谐健康的共融社会是我们每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本账号由数名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法学博士、硕士联合运营,小组成员曾受邀在中央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栏目进行普法分享。

  如果您有什么资讯或者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欢迎关注、点赞、转发三连后,通过站内信将您的问题发给我们,我们会挑选有意思的话题进行创作和回复。

在香港卖淫常见的法律知识
日期: 2024-12-18 03:44

       

  本团队专注并擅长于“”法律实践与研究、涉港法律实务和公司类法律纠纷,如对相关话题感兴趣,欢迎添加关注,避免日后错过重要内容。

  之前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了在香港嫖娼合法后,有朋友留言问,为什么香港嫖娼合法,但我们还经常会看到香港有关扫黄的新闻,而且被捕的大部分都是女性,甚少男性,既然嫖娼合法,难道卖淫就是违法吗?就着大家的疑问,今天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在香港卖淫的相关法律规定。

  之前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过,在香港“一楼一凤”是合法的,只要不是在公众场所主动报价,就不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香港的黄色事业,除了“一楼一凤”的形式外,还有私钟、、兼职女友、站街、夜总会、按摩场、桑拿、足浴等等。但是只要在公众场合主动报价,就非常有可能触犯“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刑事罪行。

  举例说明,阿萍是一名女,于社交平台寻找客人。当天客人发讯息予她,并相约到香港观塘某酒店附近的快餐店门外等候,然后一同到酒店进行易。阿萍准时到达快餐店,并凭着客人预先说好的衣着辨认对方。两人相认后,阿萍确认1800元一Q,此时,早已埋伏的警员立刻把她拘捕,并以“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名落案起诉她。注意,在公众场合提出与易有关的话题,都可能会触犯香港法例。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最容易触犯该法例的是“皮条客”和“软饭王”。有些卖因不同因素而没有自行到街上招揽生意,透过中介协助招揽,但若中介从中收取利益,则可能触犯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的法例。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控方可以依赖三个个别情况,去证明被告违法,包括:

  如果证明出现上面讲述的情况,法庭就会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举一个例子,阿强最近失业在家中没收入,而同居女友平日则在家中接客,两人的家庭的支出主要都是依赖女友出来接客获得。阿强已经触犯“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注意,如果业主因为知道性工作者的职业,而把租金大幅调高,亦会触犯此法例,性工作者之父母、家人、男友或其他收受性工作者之金钱者亦可能被检控。

  根据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35条,任何人如对16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而他/她导致或鼓励该名儿童卖淫或从事非法性行为,就是犯法。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虽然卖淫不时是进行,但在法律上,卖淫未必要涉及,卖淫的要素是出卖自己的身体,作出下流的行为,以换取报酬。

  如果一个人是男童或女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际接管或控制男童或女童的人、管养、监管或照顾男童或女童的人,都是对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的人。

  “鼓励”依字面解释,就是以语言和/或动作,去建议某些事情应该发生。任何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容许男童或女童与娼妓或不道德的人为伍,或容许男童或女童,受娼妓或不道德的人聘用或继续聘用,都算是导致或鼓励卖淫。根据第135条,任何人对16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而他/她容许男童或女童,在妓院或从事非法性行为的地方工作或继续工作,亦可能算是导致或鼓励卖淫。

  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为娼妓;或促致另一人离开香港,意图使该另一人在外地居住于或经常出入于经营作卖淫场所的处所、船只或地方;或促致另一人离开她或他在香港的经常居住地方,意图使该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居住于或经常出入于经营作卖淫场所的处所、船只或地方,目的是卖淫,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举例说明,阿珍回到老家穿得非常光鲜,于是邻居阿香就想跟阿珍去香港赚钱,阿珍告诉阿香要赚快钱,就只能“下海”,阿香于是答应和阿珍一起到香港卖淫,阿珍已经构成“导致卖淫”。

  在香港卖淫,大部分被捕的原因是由于违反逗留条件,例如拿旅游证件前往香港卖淫,甚至逾期逗留。根据第115章《入境条例》第41条和《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任何人因雇佣工作而获香港入境准许,则只能接受所批准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获批准的业务。任何持旅游签证或双程证来港的人均不得违反签证上的条件而从事任何工作(包括义工),任何被捕人士都有机会实时被遣返或入狱,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警方不时会连同入境处职员到各类场所进行“放蛇”行动,拘捕没有香港身份证的。违反逗留条件的案底是终身的,不会因你过一段很长日子才再访港而取消,案底对日后找工作或移民会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影响。

  最后,再次强调,在香港只要合法卖淫,不触犯法例,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同时,我们也不鼓励嫖娼,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共建和谐健康的共融社会是我们每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本账号由数名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法学博士、硕士联合运营,小组成员曾受邀在中央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栏目进行普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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