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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立法法变化与地方立法实践
日期: 2025-05-01 15:49 作者: 法律法规

       

  立法法是“管法的法”,其确立的程序、机制是立法的基本遵循。笔者针对修改后立法法的许多新规定,结合大连市的立法工作实践,浅谈对这些新规定的认识,以期通过深入分析能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立法范围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地方政权建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与法律授权制定等五个方面。地方政权建设主要是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内容,环境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与法律授权制定也好理解与操作,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范围不好界定,真实的操作起来对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以及法规立项带来特别大的影响。同时,现行有效、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法规定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如何修改、谁来废止也将是一个难题。

  (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代会提出的法律案,常委会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等。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显要求地方立法也要如此,但作为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工作在这方面也需要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三)法规起草方式多元化。这样的一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次立法法修改有四个方面要求。1.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律案的起草工作;2.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3.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能吸收相关专家参与起草,或委托起草;4.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依照此要求,设区的市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有三方面问题是需要考虑。一是多元起草主体的选择,二是提前参与法规起草,三是委托起草的标准、方式和运用等问题。

  (四)单独表决等表决方式的运用。单独表决是近些年来立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给予了肯定,这次立法法修改吸纳并丰富了这一成果。要求,法律草案表决前,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可以决定是不是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一并修改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由此可见,常委会表决方式至少有4种,即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及整体表决。这些对地方立法的表决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五)坚持立法公开。“立法公开”作为一项立法原则首次提出来。具体实际的要求有六个方面:1.法律案的有关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做评估;2.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决定不公布的除外;3.常委会会议后,应当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书等向社会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4.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5.法律、法规、规章等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公报、中国人大网、报纸等相关的媒介上刊载;6.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对照这些要求,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有的需要调整,有的需要完善,有的需要建立。

  (六)反馈意见的机制。立法法要求,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情况要反馈;专委会的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要反馈;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意见,要反馈;公民提出备案审查要求的,处理结果要反馈等等。这些意见、建议如何反馈,地方立法工作反馈机制还要进一步规范。

  (七)向常委会报告有关立法活动的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情况,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对地方的立法工作来讲,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后评估是否应当向常委会报告,谁来报告、如何报告、报告什么、报告怎么样处理等问题是需要深入研究。

  (八)法律规范的标准问题。这是立法法首次作出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要求,一是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二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重复性规定。地方立法如何对这些规定细化、内化为工作实践,需要深入研究。

  (九)先行先试性的政府规章。立法法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地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满两年后,其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新规定,地方立法怎么样处理,需要系统探讨。

  (十)其它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法律草案协调性处理,表决前评估,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提出法律案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怎么样确定立法项目等,这些也需要在具体工作中逐一研究、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一要强化立法决策主导,科学统筹立法选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确保“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二要强化落实立法计划主导,坚持提前介入,与起草部门一同研究法规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当性,避免“夹生饭”。三要强化起草法规案主导,尝试和推进法规起草模式的多元化,探索人大自主起草、联合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等方式。四要强化舆论引导主导,加强立法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对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实施。我市经过近几年来的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了新闻发布会、记者访谈、答记者问、电视采访等多种形式的法规宣传,既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也为推动民主立法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是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作用。地方立法工作,要重视代表在立法工作的作用,举办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要有立法内容,开展立法调研要有代表参加,组织代表活动要有立法事项;要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室作用,将其作为立法联系群众的纽带、桥梁和信息采集站;要建立全程参与制度,从起草法规案开始,选择有专业特长的代表参加,全程参与所有的环节工作;要健全征求意见制度,通过代表来信、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调研等各种各样的形式,认真倾听代表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并逐步固化为一种工作规范;要完善衔接制度,及时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纳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要积极借助现代传媒等各种方式,不断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近年来,我市重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的作用,实现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常态化、征求人大代表意见与建议常态化。《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就是根据代表立法议案制定的。

  三是突出抓好立法的组织协调。地方人大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要着力在五个环节上下功夫。在法规立项上,要做好不相同的领域、不同部门、不一样的需求的立法协调,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成熟优先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好立项的调研、座谈与会商等工作。在立法计划上,要做好统一思想、责任分工、工作节点的立法协调,开好立法联系会、立法落实会。在法规起草上,要做好起草人、提案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立法综合部门之间的立法协调,兼听各方立法诉求,充分表述各方立法权益。在征求意见上,要做好集中听取意见与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意见与实地调研、意见梳理与运用的统筹协调,努力实现民主立法的广泛性与科学立法的合规性相统一。在法规审议上,要做好立法本义、修改意见、上位法规定之间的立法协调,认真负责地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省人制委沟通联系,力求达成共识。

  四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建立和完善立法联系点制度,集中收集民意反映、立法建议,搞好立法宣传。要建立立法旁听制度,常委会召开全体或者分组会议、法制委统一审议时,邀请公民旁听,“零距离”听取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要运用好报纸、人大网站、微博、微信等大众媒介,充分的利用现代传媒受众广、简便、易行等特点,增强征求意见的广泛性。要建立完整公众意见反馈制度,及时通过不同形式公布反馈吸纳意见情况,以提高公众与法规的亲密感,增强法规的社会基础。

  五是建立健全立法论证机制。强化立法评估制度,法规立项前、表决前、立法后要组织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评估,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实效性以及立法成本等内容做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2014年,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邮政条例修改稿、教育督导条例,尝试系统的立法评估,收到了较好效果。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听证的事项、时机、人员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因听证而听证”等现象发生,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要搞活论证制度,无论是起草法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还是审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都要适时组织专题论证。论证中要不拘泥论证的基本形式,能借鉴外地经验、请专家组给定的,不宜另行论证,以节约立法资源和成本。要规范立法论证机制,对于什么项目要做评估、什么事项要进行听证、什么样的问题要进行论证以及选择什么的方式,都要予以具体、规范。

  六是完善立法咨询机制。要重视立法协商,积极向政协委员、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去年3月20日下午,全国政协双周座谈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问题座谈交流,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并发言。这是全国政协第一次将法律修订作为协商座谈的议题,首次实现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协商。要建立完整立法专家顾问队伍,聘任不一样的行业、不相同的领域、不同岗位的法律专家和别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我市的供水用水条例,历经两次提请两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近十年时间,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供水用水维修责任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曾先后从不同方面征询过各类专家、学者,专题进行调研、论证,较好地解决了立法本意的问题。

  七是完善法规草案审议程序。要建立立法辩论制度,对涉及改革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分组会议或者全员会议上对不同观点、意见进行辩论。通过种种意见面对面的交锋,使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得到更公开、充分的讨论,努力达成共识。要健全单项表决或者逐项表决制度。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或逐项表决,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核心问题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责任感,更有助于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八是加强立法有关部门协调。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组织搭建沟通、协调的平台,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碰撞中实现妥协达到平衡。要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磋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立法信息,掌握立法动态。要建立立法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对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做督促,规范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要建立法规草案重大问题修改协商制度,对报送的法规草案审议后认为有关内容需要做出重大修改的,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还要积极争取上级人制委的支持,编制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时,主动与上级人制部门沟通,避免与上位法同类项目重复立法;法规审议过程中,积极与上级人制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法规的合法性提供指导;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上级人制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和信息,把握新形势下对地方立法的要求,推进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修改的立法法变化与地方立法实践
日期: 2025-05-01 15:49

       

  立法法是“管法的法”,其确立的程序、机制是立法的基本遵循。笔者针对修改后立法法的许多新规定,结合大连市的立法工作实践,浅谈对这些新规定的认识,以期通过深入分析能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立法范围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地方政权建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与法律授权制定等五个方面。地方政权建设主要是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内容,环境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与法律授权制定也好理解与操作,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范围不好界定,真实的操作起来对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以及法规立项带来特别大的影响。同时,现行有效、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法规定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如何修改、谁来废止也将是一个难题。

  (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代会提出的法律案,常委会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等。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显要求地方立法也要如此,但作为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工作在这方面也需要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三)法规起草方式多元化。这样的一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次立法法修改有四个方面要求。1.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律案的起草工作;2.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3.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能吸收相关专家参与起草,或委托起草;4.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依照此要求,设区的市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有三方面问题是需要考虑。一是多元起草主体的选择,二是提前参与法规起草,三是委托起草的标准、方式和运用等问题。

  (四)单独表决等表决方式的运用。单独表决是近些年来立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给予了肯定,这次立法法修改吸纳并丰富了这一成果。要求,法律草案表决前,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可以决定是不是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一并修改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由此可见,常委会表决方式至少有4种,即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及整体表决。这些对地方立法的表决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五)坚持立法公开。“立法公开”作为一项立法原则首次提出来。具体实际的要求有六个方面:1.法律案的有关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做评估;2.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决定不公布的除外;3.常委会会议后,应当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书等向社会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4.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5.法律、法规、规章等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公报、中国人大网、报纸等相关的媒介上刊载;6.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对照这些要求,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有的需要调整,有的需要完善,有的需要建立。

  (六)反馈意见的机制。立法法要求,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情况要反馈;专委会的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要反馈;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意见,要反馈;公民提出备案审查要求的,处理结果要反馈等等。这些意见、建议如何反馈,地方立法工作反馈机制还要进一步规范。

  (七)向常委会报告有关立法活动的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情况,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对地方的立法工作来讲,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后评估是否应当向常委会报告,谁来报告、如何报告、报告什么、报告怎么样处理等问题是需要深入研究。

  (八)法律规范的标准问题。这是立法法首次作出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要求,一是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二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重复性规定。地方立法如何对这些规定细化、内化为工作实践,需要深入研究。

  (九)先行先试性的政府规章。立法法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地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满两年后,其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新规定,地方立法怎么样处理,需要系统探讨。

  (十)其它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法律草案协调性处理,表决前评估,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提出法律案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怎么样确定立法项目等,这些也需要在具体工作中逐一研究、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一要强化立法决策主导,科学统筹立法选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确保“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二要强化落实立法计划主导,坚持提前介入,与起草部门一同研究法规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当性,避免“夹生饭”。三要强化起草法规案主导,尝试和推进法规起草模式的多元化,探索人大自主起草、联合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等方式。四要强化舆论引导主导,加强立法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对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实施。我市经过近几年来的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了新闻发布会、记者访谈、答记者问、电视采访等多种形式的法规宣传,既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也为推动民主立法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是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作用。地方立法工作,要重视代表在立法工作的作用,举办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要有立法内容,开展立法调研要有代表参加,组织代表活动要有立法事项;要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室作用,将其作为立法联系群众的纽带、桥梁和信息采集站;要建立全程参与制度,从起草法规案开始,选择有专业特长的代表参加,全程参与所有的环节工作;要健全征求意见制度,通过代表来信、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调研等各种各样的形式,认真倾听代表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并逐步固化为一种工作规范;要完善衔接制度,及时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纳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要积极借助现代传媒等各种方式,不断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近年来,我市重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的作用,实现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常态化、征求人大代表意见与建议常态化。《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就是根据代表立法议案制定的。

  三是突出抓好立法的组织协调。地方人大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要着力在五个环节上下功夫。在法规立项上,要做好不相同的领域、不同部门、不一样的需求的立法协调,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成熟优先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好立项的调研、座谈与会商等工作。在立法计划上,要做好统一思想、责任分工、工作节点的立法协调,开好立法联系会、立法落实会。在法规起草上,要做好起草人、提案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立法综合部门之间的立法协调,兼听各方立法诉求,充分表述各方立法权益。在征求意见上,要做好集中听取意见与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意见与实地调研、意见梳理与运用的统筹协调,努力实现民主立法的广泛性与科学立法的合规性相统一。在法规审议上,要做好立法本义、修改意见、上位法规定之间的立法协调,认真负责地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省人制委沟通联系,力求达成共识。

  四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建立和完善立法联系点制度,集中收集民意反映、立法建议,搞好立法宣传。要建立立法旁听制度,常委会召开全体或者分组会议、法制委统一审议时,邀请公民旁听,“零距离”听取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要运用好报纸、人大网站、微博、微信等大众媒介,充分的利用现代传媒受众广、简便、易行等特点,增强征求意见的广泛性。要建立完整公众意见反馈制度,及时通过不同形式公布反馈吸纳意见情况,以提高公众与法规的亲密感,增强法规的社会基础。

  五是建立健全立法论证机制。强化立法评估制度,法规立项前、表决前、立法后要组织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评估,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实效性以及立法成本等内容做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2014年,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邮政条例修改稿、教育督导条例,尝试系统的立法评估,收到了较好效果。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听证的事项、时机、人员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因听证而听证”等现象发生,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要搞活论证制度,无论是起草法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还是审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都要适时组织专题论证。论证中要不拘泥论证的基本形式,能借鉴外地经验、请专家组给定的,不宜另行论证,以节约立法资源和成本。要规范立法论证机制,对于什么项目要做评估、什么事项要进行听证、什么样的问题要进行论证以及选择什么的方式,都要予以具体、规范。

  六是完善立法咨询机制。要重视立法协商,积极向政协委员、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去年3月20日下午,全国政协双周座谈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问题座谈交流,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并发言。这是全国政协第一次将法律修订作为协商座谈的议题,首次实现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协商。要建立完整立法专家顾问队伍,聘任不一样的行业、不相同的领域、不同岗位的法律专家和别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我市的供水用水条例,历经两次提请两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近十年时间,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供水用水维修责任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曾先后从不同方面征询过各类专家、学者,专题进行调研、论证,较好地解决了立法本意的问题。

  七是完善法规草案审议程序。要建立立法辩论制度,对涉及改革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分组会议或者全员会议上对不同观点、意见进行辩论。通过种种意见面对面的交锋,使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得到更公开、充分的讨论,努力达成共识。要健全单项表决或者逐项表决制度。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或逐项表决,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核心问题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责任感,更有助于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八是加强立法有关部门协调。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组织搭建沟通、协调的平台,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碰撞中实现妥协达到平衡。要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磋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立法信息,掌握立法动态。要建立立法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对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做督促,规范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要建立法规草案重大问题修改协商制度,对报送的法规草案审议后认为有关内容需要做出重大修改的,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还要积极争取上级人制委的支持,编制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时,主动与上级人制部门沟通,避免与上位法同类项目重复立法;法规审议过程中,积极与上级人制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法规的合法性提供指导;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上级人制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和信息,把握新形势下对地方立法的要求,推进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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