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要求:①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允许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变更登记。③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位:(1)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2)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1.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期限为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期限为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期限为15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②非正常损失。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适用免税规定的。
1.依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诚信原则;5.高效便民原则;6.监督与救济原则。
1.特征:(1)具有事先控制性。(2)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3)依申请行政行为。
2.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自主决定的;(2)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调节的;
1.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1.条件:(1)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部财产)。(3)有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特别法人。
1.非常设。大中型项目,应当设立,小型施工项目可以没有。施工项目上必须有项目经理。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期限届满或者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组织终止。
1.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申请延期。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6)因非执业原因,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超过65 周岁的。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2.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①已解除承包合同的;②发包方同意更换;③因不可抗力。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要求:①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允许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变更登记。③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位:(1)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2)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1.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期限为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期限为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期限为15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②非正常损失。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适用免税规定的。
1.依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诚信原则;5.高效便民原则;6.监督与救济原则。
1.特征:(1)具有事先控制性。(2)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3)依申请行政行为。
2.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自主决定的;(2)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调节的;
1.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1.条件:(1)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部财产)。(3)有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特别法人。
1.非常设。大中型项目,应当设立,小型施工项目可以没有。施工项目上必须有项目经理。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期限届满或者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组织终止。
1.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申请延期。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6)因非执业原因,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超过65 周岁的。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2.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①已解除承包合同的;②发包方同意更换;③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