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民事法律同时废止。由此,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发生了较大变化。宪法1件,按法律部门分类,还有宪法相关法46件、民法商法23件、行政法92件、经济法75件、社会法25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那么,274件法律是如何统计出来的呢?臧铁伟解释说,宪法和5个宪法修正案计为1件;刑法、11个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计为1件;每件法律无论修改几次均计为1件。
“法工委将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定期统计更新有关立法数据,请及时关注中国人大网法制工作委员会主页发布的信息。”臧铁伟说。
臧铁伟同时还介绍了将于1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情况。
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等3件法律案。
其中,根据各方面意见,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多处修改,包括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机构队伍;增加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做评估,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维持情况做监督检查的规定;为加强养犬防疫管理,草案规定携带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基层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增加了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规定;适当放宽了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合乎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职业兽医资格考试;增加了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的规定。
根据各方面意见,已是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此次拟继续作出多处修改,包括细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完善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等。
法律援助法草案对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法律援助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还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以及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
医师法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章。草案主要内容有:一是,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二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三是,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四是,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五是,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湿地保护法草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湿地ECO整体性出发,对湿地名录的制定、调查监测与规划、合理规划利用、保护与修复、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根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加强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教育法修正草案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4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主要内容有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审级、对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29.中国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民事法律同时废止。由此,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发生了较大变化。宪法1件,按法律部门分类,还有宪法相关法46件、民法商法23件、行政法92件、经济法75件、社会法25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那么,274件法律是如何统计出来的呢?臧铁伟解释说,宪法和5个宪法修正案计为1件;刑法、11个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计为1件;每件法律无论修改几次均计为1件。
“法工委将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定期统计更新有关立法数据,请及时关注中国人大网法制工作委员会主页发布的信息。”臧铁伟说。
臧铁伟同时还介绍了将于1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情况。
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等3件法律案。
其中,根据各方面意见,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多处修改,包括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机构队伍;增加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做评估,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维持情况做监督检查的规定;为加强养犬防疫管理,草案规定携带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基层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增加了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规定;适当放宽了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合乎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职业兽医资格考试;增加了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的规定。
根据各方面意见,已是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此次拟继续作出多处修改,包括细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完善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等。
法律援助法草案对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法律援助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还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以及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
医师法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章。草案主要内容有:一是,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二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三是,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四是,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五是,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湿地保护法草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湿地ECO整体性出发,对湿地名录的制定、调查监测与规划、合理规划利用、保护与修复、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根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加强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教育法修正草案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4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主要内容有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审级、对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29.中国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