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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带你了解扫黑除恶专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
日期: 2025-02-04 08:13 作者: 产品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再也无处遁形。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置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嫌疑犯、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真实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因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依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以下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还没成年的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的方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的方法:(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停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的方法;(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违反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分钟带你了解扫黑除恶专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
日期: 2025-02-04 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再也无处遁形。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置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嫌疑犯、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真实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因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依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以下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还没成年的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的方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的方法:(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停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的方法;(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违反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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