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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之治”看立法法的修改
日期: 2024-10-31 11:56 作者: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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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之治”令世界惊叹。“中国之治”的核心密码在于“中国之制”,在于中国带领下创建的人类历史上新型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立法法》是“管法的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法律。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现行《立法法》。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了第一次修改。这次,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把“中国之治”的鲜明特征写进去,以确保“中国之治”的立法保障,并通过《立法法》的修改推动国家立法为“中国之治”铸魂和立盾。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具有“中国之治”的鲜明特征。

  “中国之治”是一代代中国人带领中国人民开创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社会治理模式。“中国之治”还为人类社会治理贡献了多元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格外的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论述,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法治思想。习法治思想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和重大战略部署。《立法法》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为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习法治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涉及政治保证、根本遵循、道路选择、根本原则、目标导向、工作抓手、推进举措、重点任务、内在要求、人才保障、关键环节等方面,这些重要思想像一根红线贯穿在《立法法》的始终。

  “中国之治”是中国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各区域统筹兼顾、协作互动的共治型治理模式。《立法法》必须强化党的领导。2018年,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2019年《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修改《立法法》,突出立法坚持中国领导,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对于新时代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中国之治”是马克思主义基础原理同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模式。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是“和合文化”,注重相同事物的融合,即把相同事物融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优点,克服单个个体存在的缺点。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忽视法治,国家必乱。儒家主张“德教昌明”,发力点不一样,但与法治目标一致。忽视德治常常导致对法律的简单机械运用,陷入法条主义泥淖。既重视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与德治相互作用,既是中国对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弘扬,也是中国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立法法》充分彰显二者的结合,而在本次修改中,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国之治”是中国带领中国人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的治理模式。习指出:“要加强国家安全、科学技术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化的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立法必须明显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系统有效的治理创新,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过去立法主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偏重加快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新时代立法不仅要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大建设,还必须要服从国家发展的策略,逐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立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确定、难预料的因素比较多,为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这为改革和应急立法留下了空间。

  “中国之治”是中国领导下的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习基于中西民主制的对比,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发扬民主、汇聚民智,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新举措,形成诸多程序制度创新,把这些重要实践成果载入有关规定法律,有助于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中的落实落细。2021年和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的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次《立法法》修改,增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之治”是在充分发扬人民群众自主性和首创精神基础上,由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持续推进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近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慢慢的变成了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要求,在立法中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发扬民主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具有助益立法工作、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意义。在《立法法》相关条文中载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创新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之治”鲜明特征决定了新时代立法必须转换因应时势发展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一系列转变:从立法快到立法准,在实现立法数量与规模扩张之后,更看重立法的高质量与高效率;从传统上按照理论逻辑进行分领域、分部门立法转变为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实践难题的立法;从中央集权为主的限权立法到发挥政府和地方立法积极性、放权为主的创新立法;从“摸着石头过河、实验试错立法”到强调战略自信,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之中,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立法上应有的贡献。(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

从“中国之治”看立法法的修改
日期: 2024-10-3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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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之治”是一代代中国人带领中国人民开创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社会治理模式。“中国之治”还为人类社会治理贡献了多元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格外的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论述,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法治思想。习法治思想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和重大战略部署。《立法法》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为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习法治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涉及政治保证、根本遵循、道路选择、根本原则、目标导向、工作抓手、推进举措、重点任务、内在要求、人才保障、关键环节等方面,这些重要思想像一根红线贯穿在《立法法》的始终。

  “中国之治”是中国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各区域统筹兼顾、协作互动的共治型治理模式。《立法法》必须强化党的领导。2018年,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2019年《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修改《立法法》,突出立法坚持中国领导,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对于新时代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中国之治”是马克思主义基础原理同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模式。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是“和合文化”,注重相同事物的融合,即把相同事物融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优点,克服单个个体存在的缺点。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忽视法治,国家必乱。儒家主张“德教昌明”,发力点不一样,但与法治目标一致。忽视德治常常导致对法律的简单机械运用,陷入法条主义泥淖。既重视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与德治相互作用,既是中国对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弘扬,也是中国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立法法》充分彰显二者的结合,而在本次修改中,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国之治”是中国带领中国人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的治理模式。习指出:“要加强国家安全、科学技术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化的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立法必须明显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系统有效的治理创新,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过去立法主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偏重加快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新时代立法不仅要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大建设,还必须要服从国家发展的策略,逐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立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确定、难预料的因素比较多,为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这为改革和应急立法留下了空间。

  “中国之治”是中国领导下的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习基于中西民主制的对比,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发扬民主、汇聚民智,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新举措,形成诸多程序制度创新,把这些重要实践成果载入有关规定法律,有助于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中的落实落细。2021年和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的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次《立法法》修改,增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之治”是在充分发扬人民群众自主性和首创精神基础上,由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持续推进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近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慢慢的变成了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要求,在立法中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发扬民主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具有助益立法工作、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意义。在《立法法》相关条文中载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创新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之治”鲜明特征决定了新时代立法必须转换因应时势发展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一系列转变:从立法快到立法准,在实现立法数量与规模扩张之后,更看重立法的高质量与高效率;从传统上按照理论逻辑进行分领域、分部门立法转变为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实践难题的立法;从中央集权为主的限权立法到发挥政府和地方立法积极性、放权为主的创新立法;从“摸着石头过河、实验试错立法”到强调战略自信,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之中,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立法上应有的贡献。(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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