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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类型法定原则理解与适用
日期: 2025-04-19 06:25 作者: 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确立了公司类型法定原则。与2018年《公司法》第二条相比,新《公司法》第二条将原法规定的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变化。公司类型法定,即公司形态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以下12个问题是对公司类型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解析,供读者参考收藏。

  公司类型也称公司形态,是指公司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公司的外延作出的界定。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能分为不同的类型。大陆法系根据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英美法系依据公司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将公司划分为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学理上依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将公司划分为人和公司、资合公司及人资兼合公司。我国自1993年首部《公司法》施行以来,始终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新《公司法》未改变公司的类型,仍仅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在此分类下,新《公司法》还有一些亚分类。根据股东数量,公司分为一人公司(股东为1人的公司)与非一人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的公司);按照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者以募集设立是否公开发行股票为标准,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大致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包括三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6-7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③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0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

  新《公司法》在维持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基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变的基础上,对公司类型作出了如下调整:(1)增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形式,由其与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构成国家出资公司,设置“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对这两类公司进行规制;(2)增加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使一人公司范围由只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包括股份有限公司;(3)对具有相同封闭属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置和有关规制上作出同一的规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两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等。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页〕

  3.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上市公司、国家出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新《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基本公司类型之外,还规定了一人公司、上市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等。这几种特殊公司并非对公司类型的重新划分,只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类型。(1)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权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突出法律特征在于股东的唯一性,仍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3)国家出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具备公司所有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参考文献: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确立了我国公司类型法定原则。公司类型法定原则是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指在一国境内能够设立的公司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定的公司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公司。否则,该类公司不被承认为合法的商主体。可见,我国公司的创设或变更必须符合新《公司法》预设的类型,即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设立其他类型的公司。例如,一些大陆法系公司法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但我国公司法不承认,因而不能在我国境内设立前述几种公司。否则,可能会受到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页;④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就新《公司法》而言,应当严格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及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作限制性规定。(5)公司组织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灵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监事,也可不设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比较简便。(6)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虽为资合公司,即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但具有较为明显的人合性色彩。比如,新《公司法》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治空间。

  〔参考文献:①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0-81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具有浓厚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产生影响。除法律或者公司章程限制转让以外,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应当在法定场所进行或按规定的方式进行。(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为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直接法律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向股东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5)公司组织的严格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严格,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募集设立的公司还需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也比较健全,一般均应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还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独立董事。当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监事。(6)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其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①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1-82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17页〕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区别如下:(1)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1-50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数量为1-200人,非发起人股东人数无上限。(2)设立要求不同。在设立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只能采取类似发起设立的一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且募集设立包括公开募集方式和非公开募集方式。在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上,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比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条件,而且必须通过保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制作招股说明书、召开成立大会、承销等较为复杂的程序才能成立;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其余都实行准则登记制,即只要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依法登记成立。(3)治理机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制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具弹性。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选择单层制模式,不设监事会,但是监事会的选出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仅需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全面的监督职权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满足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的条件。再如,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在此基础上,经全体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可以不设监事,也不需要设审计委员会,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又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该规定。(4)资本构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而是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其中“出资额”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须划分为等额股份,并由“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构成,其中“股份”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5)资本形成制度不同。在资本发行制度上,有限责任公司采法定资本制,不能采用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在资本缴纳制度上,有限责任公司采最长不超过5年的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实缴制。(6)可否适用类别股和无面额股制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发行类别股和无面额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类别股和无面额股。(7)股权(股份)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存在此默认限制,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8)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不同。在公司增资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默认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默认不享有优先认购权。(9)可否上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如果选择上市,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10)开放性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能采用发起设立,且股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故具有更多的封闭性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可以公开发行转让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须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故具有更多的开放性。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6-7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6-27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6页〕

  公司具有法定性,合法存在的公司必须在基本要素上符合法律的特定要求,这是公司内容法定的必然结果。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中国公司应当包含三项基本要素:(1)准据法要素,即依照新《公司法》设立。(2)地域要素,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与中国公司概念对应的是外国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3)类型标准,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只能在这两种公司形态中选择所设立公司的类型。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9.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

  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公司可大致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一国(通常是本国,又称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称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的立法和学说不一样,我国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即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并受中国公司法调整。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均属于中国公司。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2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1页〕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然包括港澳台地区。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还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推导,中国公司即指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按照此标准,公司无论有无境外股东,也无论境外股东的多少和出资的多少,只要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成立,即使是外商投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也为中国法公司。因此,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或法规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9页;②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

  以公司组织形态和股东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一般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特定人数以下(新《公司法》规定为1-50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特定人数以下(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1-200人)的股东以其所认缴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无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一致。两合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一致。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在股东的组成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而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则无须采用股份形式。我国现行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类型,而未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若投资的人甘愿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①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3-24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③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1-75页〕

  公司集团也称公司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基本架构、由众多的单体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股权联合、协议联合等多种方式构建的公司联合体。公司集团作为公司的联合体,包括控股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协作公司等不同的单体公司,根据不同公司与控股母公司的关联程度,实践中的公司集团常常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等不同的层次。公司集团只是指出母公司与多个子公司、关联公司或从属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公司法人地位,只是公司法人的联合。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3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13页〕

新《公司法》公司类型法定原则理解与适用
日期: 2025-04-19 06:25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确立了公司类型法定原则。与2018年《公司法》第二条相比,新《公司法》第二条将原法规定的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变化。公司类型法定,即公司形态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以下12个问题是对公司类型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解析,供读者参考收藏。

  公司类型也称公司形态,是指公司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公司的外延作出的界定。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能分为不同的类型。大陆法系根据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英美法系依据公司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将公司划分为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学理上依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将公司划分为人和公司、资合公司及人资兼合公司。我国自1993年首部《公司法》施行以来,始终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新《公司法》未改变公司的类型,仍仅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在此分类下,新《公司法》还有一些亚分类。根据股东数量,公司分为一人公司(股东为1人的公司)与非一人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的公司);按照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者以募集设立是否公开发行股票为标准,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大致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包括三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6-7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③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0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

  新《公司法》在维持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基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变的基础上,对公司类型作出了如下调整:(1)增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形式,由其与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构成国家出资公司,设置“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对这两类公司进行规制;(2)增加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使一人公司范围由只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包括股份有限公司;(3)对具有相同封闭属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置和有关规制上作出同一的规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两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等。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页〕

  3.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上市公司、国家出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新《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基本公司类型之外,还规定了一人公司、上市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等。这几种特殊公司并非对公司类型的重新划分,只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类型。(1)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权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突出法律特征在于股东的唯一性,仍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3)国家出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具备公司所有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参考文献: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确立了我国公司类型法定原则。公司类型法定原则是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指在一国境内能够设立的公司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定的公司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公司。否则,该类公司不被承认为合法的商主体。可见,我国公司的创设或变更必须符合新《公司法》预设的类型,即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设立其他类型的公司。例如,一些大陆法系公司法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但我国公司法不承认,因而不能在我国境内设立前述几种公司。否则,可能会受到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页;④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就新《公司法》而言,应当严格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及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作限制性规定。(5)公司组织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灵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监事,也可不设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比较简便。(6)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虽为资合公司,即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但具有较为明显的人合性色彩。比如,新《公司法》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治空间。

  〔参考文献:①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0-81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具有浓厚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产生影响。除法律或者公司章程限制转让以外,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应当在法定场所进行或按规定的方式进行。(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为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直接法律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向股东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5)公司组织的严格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严格,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募集设立的公司还需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也比较健全,一般均应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还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独立董事。当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监事。(6)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其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①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1-82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17页〕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区别如下:(1)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1-50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数量为1-200人,非发起人股东人数无上限。(2)设立要求不同。在设立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只能采取类似发起设立的一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且募集设立包括公开募集方式和非公开募集方式。在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上,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比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条件,而且必须通过保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制作招股说明书、召开成立大会、承销等较为复杂的程序才能成立;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其余都实行准则登记制,即只要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依法登记成立。(3)治理机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制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具弹性。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选择单层制模式,不设监事会,但是监事会的选出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仅需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全面的监督职权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满足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的条件。再如,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在此基础上,经全体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可以不设监事,也不需要设审计委员会,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又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该规定。(4)资本构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而是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其中“出资额”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须划分为等额股份,并由“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构成,其中“股份”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5)资本形成制度不同。在资本发行制度上,有限责任公司采法定资本制,不能采用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在资本缴纳制度上,有限责任公司采最长不超过5年的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实缴制。(6)可否适用类别股和无面额股制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发行类别股和无面额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类别股和无面额股。(7)股权(股份)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存在此默认限制,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8)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不同。在公司增资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默认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默认不享有优先认购权。(9)可否上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如果选择上市,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10)开放性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能采用发起设立,且股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故具有更多的封闭性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可以公开发行转让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须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故具有更多的开放性。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6-7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6-27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6页〕

  公司具有法定性,合法存在的公司必须在基本要素上符合法律的特定要求,这是公司内容法定的必然结果。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中国公司应当包含三项基本要素:(1)准据法要素,即依照新《公司法》设立。(2)地域要素,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与中国公司概念对应的是外国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3)类型标准,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只能在这两种公司形态中选择所设立公司的类型。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9.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

  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公司可大致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一国(通常是本国,又称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称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的立法和学说不一样,我国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即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并受中国公司法调整。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均属于中国公司。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2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1页〕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然包括港澳台地区。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还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推导,中国公司即指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按照此标准,公司无论有无境外股东,也无论境外股东的多少和出资的多少,只要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成立,即使是外商投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也为中国法公司。因此,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或法规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9页;②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9页〕

  以公司组织形态和股东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一般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特定人数以下(新《公司法》规定为1-50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特定人数以下(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1-200人)的股东以其所认缴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无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一致。两合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一致。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在股东的组成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而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则无须采用股份形式。我国现行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类型,而未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若投资的人甘愿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①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3-24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③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1-75页〕

  公司集团也称公司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基本架构、由众多的单体公司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股权联合、协议联合等多种方式构建的公司联合体。公司集团作为公司的联合体,包括控股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协作公司等不同的单体公司,根据不同公司与控股母公司的关联程度,实践中的公司集团常常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等不同的层次。公司集团只是指出母公司与多个子公司、关联公司或从属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公司法人地位,只是公司法人的联合。

  〔参考文献:①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3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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