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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日期: 2025-04-05 07:06 作者: 法律法规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配发了4件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法从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出发,制定《解释(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解释(二)》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细化。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根本原则。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解释(二)》有何考虑?

  陈宜芳说,《解释(二)》最大限度地考虑我国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和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解释(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共同生活的亲属应当一起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陈宜芳说。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陈宜芳说,《解释(二)》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能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债务人自身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针对这种“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如何规制?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陈宜芳说,《解释(二)》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小两口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仔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对此,《解释(二)》也予以回应。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陈宜芳说。

  陈宜芳说,《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认真学习贯彻习重要讲话精神和精神 研究进一步做好生态环保督察、巡视巡察、养老服务等工作 黄坤明主持会议

  细照笃行 改进作风——最高检迅速掀起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热潮

  在检察管理“责任田”上精耕细作——来自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的特别报道

  “我们都是奔着处理问题来的”——最高法民二庭开展巡回办案做实“一巡多效”纪实

  详列清单指导县级综治中心做好五方面规范化 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精神解读二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日期: 2025-04-05 07:06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配发了4件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法从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出发,制定《解释(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解释(二)》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细化。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根本原则。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解释(二)》有何考虑?

  陈宜芳说,《解释(二)》最大限度地考虑我国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和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解释(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共同生活的亲属应当一起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陈宜芳说。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陈宜芳说,《解释(二)》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能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债务人自身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针对这种“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如何规制?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陈宜芳说,《解释(二)》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小两口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仔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对此,《解释(二)》也予以回应。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陈宜芳说。

  陈宜芳说,《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认真学习贯彻习重要讲话精神和精神 研究进一步做好生态环保督察、巡视巡察、养老服务等工作 黄坤明主持会议

  细照笃行 改进作风——最高检迅速掀起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热潮

  在检察管理“责任田”上精耕细作——来自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的特别报道

  “我们都是奔着处理问题来的”——最高法民二庭开展巡回办案做实“一巡多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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