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运动人心所向,摧枯拉朽,是中华民族觉醒进步的难得机遇。
在这场由党中央发动领导的伟大运动中,新闻界空前活跃并发挥了人所共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日报和各级党报是发行量最多的报纸,新闻工作是受人尊敬的职业。
当时,我和新闻界同仁一样敢说敢写,忧国忧民,写了不少内参和公开报道,在党内和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收到良好效果。
同时,我也逐渐意识到这场伟大改革的成本较低,变得太快,利益驱动多于先进文化的驱动,相比之下,推行改革政策非常容易,深入解放思想复杂艰难,时间空间不多,没有撼动古老愚昧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造神文化,以致在官场中和社会上的愚昧迷信、盲目跟风、缺乏冷静独立思考、穿新鞋走老路的造神文化现象仍然有增无减!
人类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就是从动摇造神文化开始的。这场运动从民间发起,自下而上、由浅入深、由此及彼,曲折艰难,经历了漫长时期。中国发动领导的思想解放运动是自上而下,有权力参与的优势,有前车之鉴,如果能像驾驶航船一样妥善掌控航向、平稳运行,深入发展,就能夠在变革过程中减少流血牺牲的代价,避免或减弱社会动乱,缩短文明进程。若能这样,是执政者为中华民族立下了千古奇功,是国家之幸、民族之福!
当年冤假错案的时候,我曾报道了三个各有特点也有不同遭遇的受害者,其中一人是海灯。他虽然长期受到歧视迫害,历经坎坷,却由于他只是公安部门的内控对象,没有被戴上地富反坏右之类的帽子,无反可平,无帽可摘,也没有安排到某个单位或某个寺庙,对他的落实政策只是体现为享受社会环境变化。后来知道河南少林寺有意请他去教武术,我写了数百字的报道在四川日报发表。
谁知,此后对海灯的过度宣传慢慢的变多,各种传播工具一哄而上,各类官员和许多群众盲目崇拜,使海灯进入神坛政坛。他的一个高徒被称并自称为中国人民武术总教练。另一个高徒比义和团更厉害,可以用神功改变导弹航向,改变敌人意念。中华大地在改革之年由此诸神出山,此起彼伏。
我对海灯的遭遇同情理解,但难以容忍这场造神闹剧。他的个人缺点是在长期逆境中的谋生手段,即使他成神后,也是被造神的受害者。为什么海灯在改革前乃至建国前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居无定所、屡遭折腾、艰难谋生,到了改革之年竟然被当作“活菩萨”?
越想越觉得这是在改革进程中非说不可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深知千百年来的造神文化势力强大,若写篇公开报道只会在不同思想利益群体间引起爭议,热闹一番后无济于事,反而会引火烧身。这场改革大业是执政党发动领导的,只有党的重视才可能妥善解决这一个问题。
因此,我采取谨慎态度,向新华社写内参秘密反映这个事关改革之年的新闻舆论导向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不料内参泄秘,我因此遭遇了建国以来首例因写内参上法庭的官司,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例用法律维护乱力怪神的荒唐官司。
那段时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进程,新闻界和各界人士正在呼吁建立规范新闻运作、保护记者权益的新闻法。可是,大家不仅没有盼望到出台新闻法,反而见到了最高法院制作的这条后果严重的司法解释!
历史已经证明,这条司法解释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新闻秩序和法律秩序,与改革开放思想不合拍,助长了愚昧腐败和造神文化,破坏了社会道德底线。
最具讽刺性的是,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全国从最高法院到最低法院的各级正副院长中,前所未有地出现了不少著名的贪官坏人,这些先富起来和先坏起来的人进了监狱后,也尝到了压制歧视新闻舆论监督的苦果。
还要说明的是,这条司法解释不是全国人大通过深入讨论,按全过程民主原则投票表决形成的国家法律。据知情人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这条司法解释时,有半数审判委员表示反对,这些正常正直法官的真名实姓有案可查,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一、制作司法解释的人如果是在党旗下宣过誓言的党员,他们这种行为是泄露党的秘密、背叛组织、出卖。
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详细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新华社的《内参选编》是明确标明保密级别的党内秘密文件,受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保护。这条司法解释授意将党内秘密文件公开审理,是无可非议的泄密行为!如果制作这条司法解释的人是员,如果这些人在党旗下宣过誓,这种行为是对本党组织、本党的叛变和出卖。
内参不能打官司,是新闻界的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识,是党中央在建国之初和改革开放后均有的规定,制作司法解释的人却公然抗拒。
在改革开放之前,虽然也有记者因写内参受到迫害,但都没有拿内参作依据说事,更没有弄到法院去打官司。
到了改革开放冤假错案时,因写内参受到变相迫害的新闻记者纷纷落实政策。1980年,中央办公厅专门发文件重申内参不能作为起诉、立案、侦查和定性处理作者依据的规定。
这些规定我本来十分清楚,在刚开始打官司时就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法院的人到最高法院汇报案情后还是制作了这条泄密并用内参打官司的司法解释。
为了使那些人相信有这样的党规,并且与我有直接关联,我于1991年10月专程赴北京走访新华社国内部二编室,得到的明确答复是:
答:“《内参选编》是党的文件,按中央书记处规定,它只供党内科级以上干部和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党员阅读。全国政协部门曾提出办理党外人士看《内参选编》手续的意见,有关领导部门没有批准。”
问:“《内参选编》可以擅自复印作为公开起诉证据或将其材料在报刊书籍上公开披露吗?”
问:“我反映的主要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如果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你们是如何来处理的?”
答:“反映情况应做到力求准确,但个人看事物总是从各自的认识看问题,假如慢慢的出现不实的地方,也不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多年来我们都是这么做的。如系基本失实,我们通过发更正的办法解决。如系不同看法,我们也可采取来函照登(或摘登)的办法解决。”
我得到这个权威部门的证词后,立即送交最高法院和成都中级法院,还是被置之不理。
三、司法解释“依法”同意驳回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但是,当中央电视台因同样问题、同样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他们又“依法”变成另一副嘴脸
这个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当初我不知看过多少遍,现在记不清楚了,也不想再看,一听到那些人说“依法”就恶心。
当初刚卷入这场诉讼时,我和代理人以此案影响重大和容易受本地法官及官员干扰为理由,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要求最高法院或四川以外的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我写的内参泄密后,四川的一些官员和法官的种种表现足以说明,我提出的这个诉求是有事实依据的。我是四川境内的一名新闻工作者,将内参材料向四川以外的地方投送,说明我对这方面的问题早有考虑。
当时,我是相信最高法院。现在看来,我提出的这个要求即使他们“依法”同意,也好不到哪里去。相关执法者已经与原告高度保持一致,打通层层关节。我们的疑虑得到了证实。
到了2000年4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推出揭露司法腐败和“海灯神话”的专题报道,那些不准到法庭上为我作证的证人,终于有机会在全国人民面前为我作证,很快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与此同时,人民日报等媒体也发表长篇报道反映海灯神话真相。
此后,范应莲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央电视台及江油市原政协副主席周玉乾侵害名誉。
这次起诉所涉及的事实没有新内容,都是司法解释涉及的案情。不同之处是,范应莲在这次起诉中采用了新的战略战术,不再把参与采访报道的记者和节目主持人作为被告,不再像回避新华社一样回避中央电视台,也不再回避有身份有地位的证人。江油市原政协副主席周玉乾仅仅是在电视上露面的众多证人之一,只是他的身份地位比其他证人高一点,被选中当上了中央电视台的配角。
中央电视台用同我当初一样的理由,对绵阳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和我当初一样,要求将此案移送外地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中央电视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范应莲对此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1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驳回海灯义子范应莲的上诉,维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范应莲仅是因为管辖权变了就不打管司了,这也说明司法解释作者为何需要“依法”指定管辖权。
四、司法解释作者懂得对秘密文件标题加书名号,却两次在原文标题中删除我的名字,故意制造伪证
这条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都是以“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作为开头字句。这两次提到的所谓撰文标题都是加了书名号,但都是篡改歪曲了的。
《内参选编》原文标题是《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正文中的导语是:“新华社讯 《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最近来信,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了不同看法,现摘登如下:”
仅凭这个标题和正文导语部分说的“现摘登如下”就足以说明,该刊是对绝密级内参摘要转述,我提供的文稿内容再次成为被选编改写的客体。重新制作的标题是《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并且还在导语中清楚明白地说了制作此标题和编写此文的是新华社。内参选编制作的标题和内容与绝密文件上的不同,更与我的原文不同。我原文和绝密级内参的标题和主题思想都不是单纯说海灯武功。如果单纯说海灯武功,我会以此写内参吗?如果单纯说海灯武功,新华社怎么可能会选用编发为送交党的绝密级内参?
如果不篡改《内参选编》原文标题,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开头语就只能写成为“被告敬永祥撰写的《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
若是如此,聪明人一见便知道其中有问题:所谓“被告敬永祥撰写的《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文理不通,不符合逻辑。敬永祥怎么可能会既是此文作者又是被别人介绍的客体呢?明明是《内参选编》写的“摘登如下”,为什么变成了“被告敬永祥撰写”?
司法解释作者此时也是聪明人,便在引用这个立法证据时大笔一挥,连续两次把我的名字从《内参选编》原始标题中删除掉,擅自篡改了这个十分重要的原始证据,虚构伪造了一个适合于他们的“立法”需求的标题,故意制造伪证。
五、 司法解释作者把《内参选编》原文中的“来信”篡改为“投稿”,绝非用辞不严谨或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民意,暗藏杀机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说“敬永祥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这句话又是那些人歪曲篡改出来的。
仅凭《内参选编》这一个名字就足以说明是选编而不是直接“投稿于”此。并且,《内参选编》正文导语中明确无误地表明是摘要我的来信而不是说投稿。他们为什么硬要假装不识字,把“来信”篡改为“投稿”?
本来,中国汉语文字中有“同义词”或“近义词”概念,信件可以列入文稿范畴,可以称之为信稿,即使是内参,也可以称之为内参稿件。在为新华社写内参稿件这个基本事实中,如果把“来信”改变成“投稿”,也是意思相同或相近,算不上什么大事。
可是,司法解释作者应该同所有懂语文懂法律的人一样,引用立法依据时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断章取义和擅自改变混淆概念。这个司法解释将《内参选编》原文中的“来信”篡改成“投稿”,并且谎称“投稿于《内参选编》”,绝非用辞不严谨或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民意,暗藏杀机。
在这个司法解释发出后,四川省高级法院民庭张某到报社说:“投稿就是敬永祥的主观愿望并不是只写内参,而是表示具有公开意愿,稿件投送出去后,《内参选编》或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都可以刊登。”
显然,那些人们之所以把“来信”篡改为“投稿”,不是不懂语文不懂法律,而是费尽心机故意把“来信”和“投稿”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关乎胜败、相互对立的反义词,用“投稿”二字来否定我秘密反映情况的意愿,以此制造用内参为依据判我败诉的理由。
因此,我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这种强盗逻辑,强调自己是“写信”而不是“投稿”。幸好《内参选编》也是说来信而不是说来稿。
我不了解什么叫“不是履行职务”,记者或非记者的公民向新华社写内参违法了吗?如果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新华社不选用扔进垃圾筐就什么事也没有。如果选用了,新华社也违法了,且责任更大。
也许那些人想说我不是新华社记者,那么,有什么职务的新华社记者,才能履行职务?再替那些人想想,他们所说的职务可能应理解为职业中的任务,照此理解,新华社记者的职业任务中虽然包含有写内参稿件,但是,除特殊情况外,没有也不可能给每个记者规定安排写内参任务,更不可能是写了内参稿件就必须选用为内参。
我和同事在本单位写的内参都不是谁安排的任务,也不可能安排这样任务,因为只有新发现的问题才能引起省委领导的重视。我给新华社提供的内参材料也不是谁给的任务,而是出于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这有什么样的问题吗?
对于那些不懂什么是新闻,只想着“职务”的人来说,是不是“履行职务”随便怎么说都行!
最关键的问题是,不是新华社记者的新闻工作者或普通公民就低人一等吗?就要受到法律歧视吗?
制作司法解释的人在泄露秘密文件时应该认识文件最前面的几个字,首先是“新华社讯”,表明我写的内参再次被新华社选编认可,接着介绍我的职业身份和我的名字,这样的标准惯例能说明我低人一等或有什么法律差异吗?
我在没有进入新闻单位还是个通讯员的时候,就向省级报刊电台以至新华社投稿,很难被选用,我没有觉得有何不妥,用不用我都是尽了反映基层工作和社情民意的责任。
1979年3月,我了解到贫困农民王兴珍偷偷地在家中圈养良种鸡卖钱治病,周围农户也跟着在家中圈养,引起爭议。我为此写的公开报道四川省的报刊电台均未刊登。7个多月后,我都快把这事忘了,新华社突然将这篇稿件编发后连续两天发通稿,头天发全国报纸,笫二天发全国农村报纸,引起强烈反响,当时的四川省委书记组织全省地区农业局长和县委书记到这个农户家中参观考察,一时间,参观者络绎不绝,来自全国各地的信件用麻袋装,这篇本以为被淘汰的稿件竟然成了农业改革中的一个突破性报道。
后来听说这是先发内参后再发公开报道,才知道内参是怎么回事,这也是我反映海灯现象“不是履行职务”的一个原因。
即使是“文革”动乱时期,在当年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中,有个知青家长向主席写信反映子女在农村的困境,这个家长没什么“职务”,更不可能靠“履行职务”直接送信,只能是通过党内信息渠道反映情况。主席不仅没有责怪他“不是履行职务”,还给他送300元钱,并且还以此作出关心全国“知青”的最高指示!
新华社的党内信息渠道需要广泛的信息源自,需要认真选取需要我们来关注的信息,党中央及新华社都没有规定只准新华社记者提供信息,没有将人民群众限制堵塞在这条信息渠道之外,没有设置所谓的“履行职务”规定。
七、司法解释作者称“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从表面上看是假装不懂新闻常识和伦理道德,假装信奉新闻自由,其实就是欺上压下、欺软怕硬
如前所述,我在他们制作司法解释之前还相信法律,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使执法者违法和牵连新华社,进而影响我当时对公正审理的期盼,我在法院刚受理的时候及时向他们指出原告的起诉是非法的,并且主动爭取使自己成为合法被告,但被置之不理!
因为,当地官员和原告不在乎我写内参前社会上早巳有之的多种公开报道,内参选编在党内的影响区域大,这才是当地官员和原告认为最重要的。选我一个人当被告,既不得罪新华社,又可以让党内和全社会的人知道新华社的内参选编“失实”。
所以,司法解释作者及有关人员热心为原告服务,他们在内参选编秘密文件上动了那么多心思,竟然假装不认识放在文前的“新华社讯”这四个中文汉字及其意义!有了这几个字,说明新华社对这个党内秘密文件的内容文字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承担了责任。
我秘密反映的情况是否选用编发为内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新华社。假如没有被选用编发,就不会有后来发生的事情。
在这场官司中,即使是没有追加新华社作为共同被告,一些普通老百姓还是顺理成章地把新华社当作比我更重要的共同被告,懂得如果没有新华社就不可能有这场官司这个简单道理,并且知道只有新华社才有能力应付这场官司。上海、苏州等地的知情人直接将证据寄给新华社,他们后来知道新华社把证据材料转寄给我时,非常失望。
不仅是新华社,全国所有的舆论传播媒体对广泛的信息资源都有选用编辑审查把关的责任,即使是商家或个人出钱打广告,也必须对广告内容审查把关。
同样道理,如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报道出了错误,不可能不追究媒体的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
我讲的这些事实和道理,就连普通人都一听就懂。炮制这个司法解释的人假装不知道新闻常识和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假装信奉文责自负的新闻自由,其实就是欺上压下、欺软怕硬。
八、司法解释和两个判决书中都添加了“且真正动机难予查明”,这是在司法文件中添加猜测疑惑表述,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含沙射影地侮辱我的人格
首例内参打官司案公开审理了两天半时间,法官以野蛮丑恶行为充分表演了所谓的公开审判程序,最后宣布择日宣判。所谓择日竟拖了两年多时间。
主要原因还是司法解释造成的问题。由于新闻界和有关方面领导重申内参不能打官司的规定,制作司法解释的人知道错了却又不愿公开承认错误并撤销废除这个违反党纪国法的司法解释,实在顶不住了又搞了个新说法。如果这个新说法也叫司法解释,就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司法解释。
这个新说法虽然没有明确说出内参不能作为起诉并公开审理依据,但还是把原来伪造的“投稿”改为“写信”,这种表述一般人看不懂,但我知道是他们终于承认内参不能打官司。
但他们还是不想放过我,又在写信二字后面加上“且写信的真正动机难予查明”这个并且条件后,才羞羞答答地说“写信可以认定为不构成侵权”。“可以”具有或然性,言下之意是,如果他们不高抬贵手,如果查明了真正动机,也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无论怎么说,这个新说法也是承认了我不构成侵权。既然如此,就应该清楚明白地承认改正违反党中央规定和保密法规定的错误,撤销这个司法解释,向我赔礼道歉!
事情没这么简单,这个纠正原司法解释的新说法故意含糊其词是有原因的,这些人早已同法院及原告串通一气,无论如何都要让我败诉!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人支持配合原告人提交伪造了起诉时间的“补充诉状”,支持配合受理非法起诉的法院逆反审判程序搞所谓的补充审理。我的律师及时指出这是枉法行为,他们毫不在乎!
这些人心里明白,无论是补充审理还是另案受理,要判我败诉就不能说事实,不能说证据,只好拿“真正动机”说事,并且还是“难予查明”的真正动机!
果然,后来成都中级法院和四川高级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都是刻意回避最重要的基本事实,都特意写上“写信的真正动机难于查明”,判决我有他们想查但没有查出来的“真正动机”,含沙射影地侮辱我的人格。
司法解释作者在研究制作“且写信的真正动机难予查明”这句判决语言时,不得不承认我写内参的行为是“写信”而不是“投稿”,不得不承认“写信可以(请注意,是可以)不认定为侵权”,但又不愿意公开承认错误判我胜诉,于是便故意歪曲混淆法律概念,用这句话作为给他们下台阶、给我“留尾巴”的遮羞布。
既然已经承认写信可以不认定为侵权,为什么还要反复强调真正动机难于查明?本案有许多很容易查明的重要事实他们在庭审中故意不调查,也不在判决书中说“难于查明”。所谓“真正动机”问题在开庭审理中更是没有说半个字,何来“难于查明”?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不是以“线日,原告范应莲在法庭上指着我大喊要杀死我!
我却很平静,没有吓着气着,知道这是江湖人物的口头禅,他真想杀我就不会在法庭上大喊大叫。
审判长此时也很平静,没有假装公正地制止原告咆哮公堂,更没有在后来制作的判决书上针对庭审记录和我的反诉写明原告高喊杀人的“真正动机难于查明”。
我也曾分析研究司法解释作者和审判人员的“真正动机”。认为他们不是愚昧无知的昏官,就是道德败坏的贪官。
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中,都没有把“动机”作为判决依据。即使是“莫须有”的罪名,也不是拿“莫须有”的动机作依据。即使是在“文字狱”盛行的野蛮社会里,一些人从头脑中表达出来的文字或语言被当作犯罪依据的时候,藏匿在头脑中没有表达出来的动机仍然没有作为判决依据。即使有杀人动机,也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他们对我努力查找的那种“真正动机”,即使把我的脑细胞挖出来也找不到。
既然是说“真正动机”,就是说我还有一个相应的“虚假动机”。可是,无论是“真正动机”还是“虚假动机”,他们都是既要谎称有“查明”之举,又要谎称知难而退。
我当年写的内参是在改革开放的重要时刻,及时预见和提示了关乎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的重要问题。如果我有那些人想找的什么动机,新华社就不会编发两种密级的内参。四川日报党组就不可能在后来的汇报文件中对我称之为“远见卓识”!
记得我读小学五年级的时候,语文教师就要求学生分析课文的中心思想。司法解释的作者应该是早已小学毕业,却难于完成小学生的作业,并且还理直气壮地将如此尴尬表现在法律文件中!
改革开放之初,我和新闻界许多同仁一样,在满腔热情地发挥新闻力量的同时,也满腔热情地宣传呼吁“依法治国”,支持“独立办案”。
这下可好了,自从我当上被告后,饱尝了“依法独立办案”的个中滋味,不得不改变初衷,反而希望某位官员或是非法律部门来“以权压法”。
如果有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如果反映社情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受到打击压制,这些人会胆大妄为到如此程度吗?会炮制出这么野蛮愚昧的司法解释吗?
本来,当年新闻界和各界人士呼吁建立的新闻法除了保护新闻记者权益外,当然也要规范约束新闻记者的行为。如果按照宪法和新闻法受理审理新闻官司,是法制健全、社会进步的可喜现象。
可是,在这条司法解释出台致使我这场官司败诉后,全国很快出现了“新闻官司热”,被推上被告席的新闻记者很难幸免不败诉,于是,所谓新闻官司热闹一番后就把记者和想说真话的人收拾得没脾气了。
据网络新闻报道,原江西省副省长、大贪官胡长清被判处死刑后,竟然也懂得了压制舆论监督的危害性。他在遗书中说,在他当初交“桃花运”的时候,如果有无论什么样的媒体那怕是捕风捉影地报道他的“桃色新闻”,就会使他迷途知返,被迫收手,避免杀身之祸。
胡长清的这个遗书即使是谣言,也不是没有道理。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利国利民,还可以救贪官之命。
不过,这些大贪官死到临头才有此觉悟,若是没有东窗事发,他会这么善待新闻舆论监督吗?会容忍记者写内参或公开批评报道吗?即使他们不出面干预,也会有人主动想办法不让记者及知情人表达出来,或是“依法”判记者败诉。
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运动人心所向,摧枯拉朽,是中华民族觉醒进步的难得机遇。
在这场由党中央发动领导的伟大运动中,新闻界空前活跃并发挥了人所共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日报和各级党报是发行量最多的报纸,新闻工作是受人尊敬的职业。
当时,我和新闻界同仁一样敢说敢写,忧国忧民,写了不少内参和公开报道,在党内和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收到良好效果。
同时,我也逐渐意识到这场伟大改革的成本较低,变得太快,利益驱动多于先进文化的驱动,相比之下,推行改革政策非常容易,深入解放思想复杂艰难,时间空间不多,没有撼动古老愚昧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造神文化,以致在官场中和社会上的愚昧迷信、盲目跟风、缺乏冷静独立思考、穿新鞋走老路的造神文化现象仍然有增无减!
人类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就是从动摇造神文化开始的。这场运动从民间发起,自下而上、由浅入深、由此及彼,曲折艰难,经历了漫长时期。中国发动领导的思想解放运动是自上而下,有权力参与的优势,有前车之鉴,如果能像驾驶航船一样妥善掌控航向、平稳运行,深入发展,就能夠在变革过程中减少流血牺牲的代价,避免或减弱社会动乱,缩短文明进程。若能这样,是执政者为中华民族立下了千古奇功,是国家之幸、民族之福!
当年冤假错案的时候,我曾报道了三个各有特点也有不同遭遇的受害者,其中一人是海灯。他虽然长期受到歧视迫害,历经坎坷,却由于他只是公安部门的内控对象,没有被戴上地富反坏右之类的帽子,无反可平,无帽可摘,也没有安排到某个单位或某个寺庙,对他的落实政策只是体现为享受社会环境变化。后来知道河南少林寺有意请他去教武术,我写了数百字的报道在四川日报发表。
谁知,此后对海灯的过度宣传慢慢的变多,各种传播工具一哄而上,各类官员和许多群众盲目崇拜,使海灯进入神坛政坛。他的一个高徒被称并自称为中国人民武术总教练。另一个高徒比义和团更厉害,可以用神功改变导弹航向,改变敌人意念。中华大地在改革之年由此诸神出山,此起彼伏。
我对海灯的遭遇同情理解,但难以容忍这场造神闹剧。他的个人缺点是在长期逆境中的谋生手段,即使他成神后,也是被造神的受害者。为什么海灯在改革前乃至建国前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居无定所、屡遭折腾、艰难谋生,到了改革之年竟然被当作“活菩萨”?
越想越觉得这是在改革进程中非说不可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深知千百年来的造神文化势力强大,若写篇公开报道只会在不同思想利益群体间引起爭议,热闹一番后无济于事,反而会引火烧身。这场改革大业是执政党发动领导的,只有党的重视才可能妥善解决这一个问题。
因此,我采取谨慎态度,向新华社写内参秘密反映这个事关改革之年的新闻舆论导向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不料内参泄秘,我因此遭遇了建国以来首例因写内参上法庭的官司,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例用法律维护乱力怪神的荒唐官司。
那段时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进程,新闻界和各界人士正在呼吁建立规范新闻运作、保护记者权益的新闻法。可是,大家不仅没有盼望到出台新闻法,反而见到了最高法院制作的这条后果严重的司法解释!
历史已经证明,这条司法解释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新闻秩序和法律秩序,与改革开放思想不合拍,助长了愚昧腐败和造神文化,破坏了社会道德底线。
最具讽刺性的是,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全国从最高法院到最低法院的各级正副院长中,前所未有地出现了不少著名的贪官坏人,这些先富起来和先坏起来的人进了监狱后,也尝到了压制歧视新闻舆论监督的苦果。
还要说明的是,这条司法解释不是全国人大通过深入讨论,按全过程民主原则投票表决形成的国家法律。据知情人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这条司法解释时,有半数审判委员表示反对,这些正常正直法官的真名实姓有案可查,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一、制作司法解释的人如果是在党旗下宣过誓言的党员,他们这种行为是泄露党的秘密、背叛组织、出卖。
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详细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新华社的《内参选编》是明确标明保密级别的党内秘密文件,受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保护。这条司法解释授意将党内秘密文件公开审理,是无可非议的泄密行为!如果制作这条司法解释的人是员,如果这些人在党旗下宣过誓,这种行为是对本党组织、本党的叛变和出卖。
内参不能打官司,是新闻界的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识,是党中央在建国之初和改革开放后均有的规定,制作司法解释的人却公然抗拒。
在改革开放之前,虽然也有记者因写内参受到迫害,但都没有拿内参作依据说事,更没有弄到法院去打官司。
到了改革开放冤假错案时,因写内参受到变相迫害的新闻记者纷纷落实政策。1980年,中央办公厅专门发文件重申内参不能作为起诉、立案、侦查和定性处理作者依据的规定。
这些规定我本来十分清楚,在刚开始打官司时就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法院的人到最高法院汇报案情后还是制作了这条泄密并用内参打官司的司法解释。
为了使那些人相信有这样的党规,并且与我有直接关联,我于1991年10月专程赴北京走访新华社国内部二编室,得到的明确答复是:
答:“《内参选编》是党的文件,按中央书记处规定,它只供党内科级以上干部和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党员阅读。全国政协部门曾提出办理党外人士看《内参选编》手续的意见,有关领导部门没有批准。”
问:“《内参选编》可以擅自复印作为公开起诉证据或将其材料在报刊书籍上公开披露吗?”
问:“我反映的主要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如果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你们是如何来处理的?”
答:“反映情况应做到力求准确,但个人看事物总是从各自的认识看问题,假如慢慢的出现不实的地方,也不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多年来我们都是这么做的。如系基本失实,我们通过发更正的办法解决。如系不同看法,我们也可采取来函照登(或摘登)的办法解决。”
我得到这个权威部门的证词后,立即送交最高法院和成都中级法院,还是被置之不理。
三、司法解释“依法”同意驳回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但是,当中央电视台因同样问题、同样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他们又“依法”变成另一副嘴脸
这个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当初我不知看过多少遍,现在记不清楚了,也不想再看,一听到那些人说“依法”就恶心。
当初刚卷入这场诉讼时,我和代理人以此案影响重大和容易受本地法官及官员干扰为理由,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要求最高法院或四川以外的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我写的内参泄密后,四川的一些官员和法官的种种表现足以说明,我提出的这个诉求是有事实依据的。我是四川境内的一名新闻工作者,将内参材料向四川以外的地方投送,说明我对这方面的问题早有考虑。
当时,我是相信最高法院。现在看来,我提出的这个要求即使他们“依法”同意,也好不到哪里去。相关执法者已经与原告高度保持一致,打通层层关节。我们的疑虑得到了证实。
到了2000年4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推出揭露司法腐败和“海灯神话”的专题报道,那些不准到法庭上为我作证的证人,终于有机会在全国人民面前为我作证,很快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与此同时,人民日报等媒体也发表长篇报道反映海灯神话真相。
此后,范应莲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央电视台及江油市原政协副主席周玉乾侵害名誉。
这次起诉所涉及的事实没有新内容,都是司法解释涉及的案情。不同之处是,范应莲在这次起诉中采用了新的战略战术,不再把参与采访报道的记者和节目主持人作为被告,不再像回避新华社一样回避中央电视台,也不再回避有身份有地位的证人。江油市原政协副主席周玉乾仅仅是在电视上露面的众多证人之一,只是他的身份地位比其他证人高一点,被选中当上了中央电视台的配角。
中央电视台用同我当初一样的理由,对绵阳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和我当初一样,要求将此案移送外地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中央电视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范应莲对此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1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驳回海灯义子范应莲的上诉,维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范应莲仅是因为管辖权变了就不打管司了,这也说明司法解释作者为何需要“依法”指定管辖权。
四、司法解释作者懂得对秘密文件标题加书名号,却两次在原文标题中删除我的名字,故意制造伪证
这条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都是以“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作为开头字句。这两次提到的所谓撰文标题都是加了书名号,但都是篡改歪曲了的。
《内参选编》原文标题是《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正文中的导语是:“新华社讯 《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最近来信,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了不同看法,现摘登如下:”
仅凭这个标题和正文导语部分说的“现摘登如下”就足以说明,该刊是对绝密级内参摘要转述,我提供的文稿内容再次成为被选编改写的客体。重新制作的标题是《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并且还在导语中清楚明白地说了制作此标题和编写此文的是新华社。内参选编制作的标题和内容与绝密文件上的不同,更与我的原文不同。我原文和绝密级内参的标题和主题思想都不是单纯说海灯武功。如果单纯说海灯武功,我会以此写内参吗?如果单纯说海灯武功,新华社怎么可能会选用编发为送交党的绝密级内参?
如果不篡改《内参选编》原文标题,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开头语就只能写成为“被告敬永祥撰写的《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
若是如此,聪明人一见便知道其中有问题:所谓“被告敬永祥撰写的《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文理不通,不符合逻辑。敬永祥怎么可能会既是此文作者又是被别人介绍的客体呢?明明是《内参选编》写的“摘登如下”,为什么变成了“被告敬永祥撰写”?
司法解释作者此时也是聪明人,便在引用这个立法证据时大笔一挥,连续两次把我的名字从《内参选编》原始标题中删除掉,擅自篡改了这个十分重要的原始证据,虚构伪造了一个适合于他们的“立法”需求的标题,故意制造伪证。
五、 司法解释作者把《内参选编》原文中的“来信”篡改为“投稿”,绝非用辞不严谨或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民意,暗藏杀机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说“敬永祥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这句话又是那些人歪曲篡改出来的。
仅凭《内参选编》这一个名字就足以说明是选编而不是直接“投稿于”此。并且,《内参选编》正文导语中明确无误地表明是摘要我的来信而不是说投稿。他们为什么硬要假装不识字,把“来信”篡改为“投稿”?
本来,中国汉语文字中有“同义词”或“近义词”概念,信件可以列入文稿范畴,可以称之为信稿,即使是内参,也可以称之为内参稿件。在为新华社写内参稿件这个基本事实中,如果把“来信”改变成“投稿”,也是意思相同或相近,算不上什么大事。
可是,司法解释作者应该同所有懂语文懂法律的人一样,引用立法依据时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断章取义和擅自改变混淆概念。这个司法解释将《内参选编》原文中的“来信”篡改成“投稿”,并且谎称“投稿于《内参选编》”,绝非用辞不严谨或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民意,暗藏杀机。
在这个司法解释发出后,四川省高级法院民庭张某到报社说:“投稿就是敬永祥的主观愿望并不是只写内参,而是表示具有公开意愿,稿件投送出去后,《内参选编》或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都可以刊登。”
显然,那些人们之所以把“来信”篡改为“投稿”,不是不懂语文不懂法律,而是费尽心机故意把“来信”和“投稿”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关乎胜败、相互对立的反义词,用“投稿”二字来否定我秘密反映情况的意愿,以此制造用内参为依据判我败诉的理由。
因此,我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这种强盗逻辑,强调自己是“写信”而不是“投稿”。幸好《内参选编》也是说来信而不是说来稿。
我不了解什么叫“不是履行职务”,记者或非记者的公民向新华社写内参违法了吗?如果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新华社不选用扔进垃圾筐就什么事也没有。如果选用了,新华社也违法了,且责任更大。
也许那些人想说我不是新华社记者,那么,有什么职务的新华社记者,才能履行职务?再替那些人想想,他们所说的职务可能应理解为职业中的任务,照此理解,新华社记者的职业任务中虽然包含有写内参稿件,但是,除特殊情况外,没有也不可能给每个记者规定安排写内参任务,更不可能是写了内参稿件就必须选用为内参。
我和同事在本单位写的内参都不是谁安排的任务,也不可能安排这样任务,因为只有新发现的问题才能引起省委领导的重视。我给新华社提供的内参材料也不是谁给的任务,而是出于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这有什么样的问题吗?
对于那些不懂什么是新闻,只想着“职务”的人来说,是不是“履行职务”随便怎么说都行!
最关键的问题是,不是新华社记者的新闻工作者或普通公民就低人一等吗?就要受到法律歧视吗?
制作司法解释的人在泄露秘密文件时应该认识文件最前面的几个字,首先是“新华社讯”,表明我写的内参再次被新华社选编认可,接着介绍我的职业身份和我的名字,这样的标准惯例能说明我低人一等或有什么法律差异吗?
我在没有进入新闻单位还是个通讯员的时候,就向省级报刊电台以至新华社投稿,很难被选用,我没有觉得有何不妥,用不用我都是尽了反映基层工作和社情民意的责任。
1979年3月,我了解到贫困农民王兴珍偷偷地在家中圈养良种鸡卖钱治病,周围农户也跟着在家中圈养,引起爭议。我为此写的公开报道四川省的报刊电台均未刊登。7个多月后,我都快把这事忘了,新华社突然将这篇稿件编发后连续两天发通稿,头天发全国报纸,笫二天发全国农村报纸,引起强烈反响,当时的四川省委书记组织全省地区农业局长和县委书记到这个农户家中参观考察,一时间,参观者络绎不绝,来自全国各地的信件用麻袋装,这篇本以为被淘汰的稿件竟然成了农业改革中的一个突破性报道。
后来听说这是先发内参后再发公开报道,才知道内参是怎么回事,这也是我反映海灯现象“不是履行职务”的一个原因。
即使是“文革”动乱时期,在当年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中,有个知青家长向主席写信反映子女在农村的困境,这个家长没什么“职务”,更不可能靠“履行职务”直接送信,只能是通过党内信息渠道反映情况。主席不仅没有责怪他“不是履行职务”,还给他送300元钱,并且还以此作出关心全国“知青”的最高指示!
新华社的党内信息渠道需要广泛的信息源自,需要认真选取需要我们来关注的信息,党中央及新华社都没有规定只准新华社记者提供信息,没有将人民群众限制堵塞在这条信息渠道之外,没有设置所谓的“履行职务”规定。
七、司法解释作者称“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从表面上看是假装不懂新闻常识和伦理道德,假装信奉新闻自由,其实就是欺上压下、欺软怕硬
如前所述,我在他们制作司法解释之前还相信法律,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使执法者违法和牵连新华社,进而影响我当时对公正审理的期盼,我在法院刚受理的时候及时向他们指出原告的起诉是非法的,并且主动爭取使自己成为合法被告,但被置之不理!
因为,当地官员和原告不在乎我写内参前社会上早巳有之的多种公开报道,内参选编在党内的影响区域大,这才是当地官员和原告认为最重要的。选我一个人当被告,既不得罪新华社,又可以让党内和全社会的人知道新华社的内参选编“失实”。
所以,司法解释作者及有关人员热心为原告服务,他们在内参选编秘密文件上动了那么多心思,竟然假装不认识放在文前的“新华社讯”这四个中文汉字及其意义!有了这几个字,说明新华社对这个党内秘密文件的内容文字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承担了责任。
我秘密反映的情况是否选用编发为内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新华社。假如没有被选用编发,就不会有后来发生的事情。
在这场官司中,即使是没有追加新华社作为共同被告,一些普通老百姓还是顺理成章地把新华社当作比我更重要的共同被告,懂得如果没有新华社就不可能有这场官司这个简单道理,并且知道只有新华社才有能力应付这场官司。上海、苏州等地的知情人直接将证据寄给新华社,他们后来知道新华社把证据材料转寄给我时,非常失望。
不仅是新华社,全国所有的舆论传播媒体对广泛的信息资源都有选用编辑审查把关的责任,即使是商家或个人出钱打广告,也必须对广告内容审查把关。
同样道理,如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报道出了错误,不可能不追究媒体的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
我讲的这些事实和道理,就连普通人都一听就懂。炮制这个司法解释的人假装不知道新闻常识和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假装信奉文责自负的新闻自由,其实就是欺上压下、欺软怕硬。
八、司法解释和两个判决书中都添加了“且真正动机难予查明”,这是在司法文件中添加猜测疑惑表述,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含沙射影地侮辱我的人格
首例内参打官司案公开审理了两天半时间,法官以野蛮丑恶行为充分表演了所谓的公开审判程序,最后宣布择日宣判。所谓择日竟拖了两年多时间。
主要原因还是司法解释造成的问题。由于新闻界和有关方面领导重申内参不能打官司的规定,制作司法解释的人知道错了却又不愿公开承认错误并撤销废除这个违反党纪国法的司法解释,实在顶不住了又搞了个新说法。如果这个新说法也叫司法解释,就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司法解释。
这个新说法虽然没有明确说出内参不能作为起诉并公开审理依据,但还是把原来伪造的“投稿”改为“写信”,这种表述一般人看不懂,但我知道是他们终于承认内参不能打官司。
但他们还是不想放过我,又在写信二字后面加上“且写信的真正动机难予查明”这个并且条件后,才羞羞答答地说“写信可以认定为不构成侵权”。“可以”具有或然性,言下之意是,如果他们不高抬贵手,如果查明了真正动机,也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无论怎么说,这个新说法也是承认了我不构成侵权。既然如此,就应该清楚明白地承认改正违反党中央规定和保密法规定的错误,撤销这个司法解释,向我赔礼道歉!
事情没这么简单,这个纠正原司法解释的新说法故意含糊其词是有原因的,这些人早已同法院及原告串通一气,无论如何都要让我败诉!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人支持配合原告人提交伪造了起诉时间的“补充诉状”,支持配合受理非法起诉的法院逆反审判程序搞所谓的补充审理。我的律师及时指出这是枉法行为,他们毫不在乎!
这些人心里明白,无论是补充审理还是另案受理,要判我败诉就不能说事实,不能说证据,只好拿“真正动机”说事,并且还是“难予查明”的真正动机!
果然,后来成都中级法院和四川高级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都是刻意回避最重要的基本事实,都特意写上“写信的真正动机难于查明”,判决我有他们想查但没有查出来的“真正动机”,含沙射影地侮辱我的人格。
司法解释作者在研究制作“且写信的真正动机难予查明”这句判决语言时,不得不承认我写内参的行为是“写信”而不是“投稿”,不得不承认“写信可以(请注意,是可以)不认定为侵权”,但又不愿意公开承认错误判我胜诉,于是便故意歪曲混淆法律概念,用这句话作为给他们下台阶、给我“留尾巴”的遮羞布。
既然已经承认写信可以不认定为侵权,为什么还要反复强调真正动机难于查明?本案有许多很容易查明的重要事实他们在庭审中故意不调查,也不在判决书中说“难于查明”。所谓“真正动机”问题在开庭审理中更是没有说半个字,何来“难于查明”?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不是以“线日,原告范应莲在法庭上指着我大喊要杀死我!
我却很平静,没有吓着气着,知道这是江湖人物的口头禅,他真想杀我就不会在法庭上大喊大叫。
审判长此时也很平静,没有假装公正地制止原告咆哮公堂,更没有在后来制作的判决书上针对庭审记录和我的反诉写明原告高喊杀人的“真正动机难于查明”。
我也曾分析研究司法解释作者和审判人员的“真正动机”。认为他们不是愚昧无知的昏官,就是道德败坏的贪官。
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中,都没有把“动机”作为判决依据。即使是“莫须有”的罪名,也不是拿“莫须有”的动机作依据。即使是在“文字狱”盛行的野蛮社会里,一些人从头脑中表达出来的文字或语言被当作犯罪依据的时候,藏匿在头脑中没有表达出来的动机仍然没有作为判决依据。即使有杀人动机,也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他们对我努力查找的那种“真正动机”,即使把我的脑细胞挖出来也找不到。
既然是说“真正动机”,就是说我还有一个相应的“虚假动机”。可是,无论是“真正动机”还是“虚假动机”,他们都是既要谎称有“查明”之举,又要谎称知难而退。
我当年写的内参是在改革开放的重要时刻,及时预见和提示了关乎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的重要问题。如果我有那些人想找的什么动机,新华社就不会编发两种密级的内参。四川日报党组就不可能在后来的汇报文件中对我称之为“远见卓识”!
记得我读小学五年级的时候,语文教师就要求学生分析课文的中心思想。司法解释的作者应该是早已小学毕业,却难于完成小学生的作业,并且还理直气壮地将如此尴尬表现在法律文件中!
改革开放之初,我和新闻界许多同仁一样,在满腔热情地发挥新闻力量的同时,也满腔热情地宣传呼吁“依法治国”,支持“独立办案”。
这下可好了,自从我当上被告后,饱尝了“依法独立办案”的个中滋味,不得不改变初衷,反而希望某位官员或是非法律部门来“以权压法”。
如果有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如果反映社情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受到打击压制,这些人会胆大妄为到如此程度吗?会炮制出这么野蛮愚昧的司法解释吗?
本来,当年新闻界和各界人士呼吁建立的新闻法除了保护新闻记者权益外,当然也要规范约束新闻记者的行为。如果按照宪法和新闻法受理审理新闻官司,是法制健全、社会进步的可喜现象。
可是,在这条司法解释出台致使我这场官司败诉后,全国很快出现了“新闻官司热”,被推上被告席的新闻记者很难幸免不败诉,于是,所谓新闻官司热闹一番后就把记者和想说真话的人收拾得没脾气了。
据网络新闻报道,原江西省副省长、大贪官胡长清被判处死刑后,竟然也懂得了压制舆论监督的危害性。他在遗书中说,在他当初交“桃花运”的时候,如果有无论什么样的媒体那怕是捕风捉影地报道他的“桃色新闻”,就会使他迷途知返,被迫收手,避免杀身之祸。
胡长清的这个遗书即使是谣言,也不是没有道理。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利国利民,还可以救贪官之命。
不过,这些大贪官死到临头才有此觉悟,若是没有东窗事发,他会这么善待新闻舆论监督吗?会容忍记者写内参或公开批评报道吗?即使他们不出面干预,也会有人主动想办法不让记者及知情人表达出来,或是“依法”判记者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