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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检察院“话保密”
日期: 2024-11-11 18:54 作者: 行业信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先后于2024年5月1日、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保密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它和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您别觉得它很遥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无小事,言行莫大意,保密工作关乎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严守国家机密,共筑安全防线。

  禁止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理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七)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我在检察院“话保密”
日期: 2024-11-11 18:5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先后于2024年5月1日、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保密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它和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您别觉得它很遥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无小事,言行莫大意,保密工作关乎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严守国家机密,共筑安全防线。

  禁止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理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七)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比较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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