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反网络暴力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围绕反网暴立法中的“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监督管理机制的合理设立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来自中央网信办、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烟台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江苏省社科联、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等国家机关、团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抖音集团、快手科技、新浪微博等网络站点平台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集聚一堂,为反网络暴力立法内容建言献策,明确反网络暴力立法重点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办法。
本次研讨会设开幕式、反网暴立法中“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反网暴立法中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反网暴立法中监督管理机制的合理设定、会议总结五个单元。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主持,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分别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主持开幕式,印波教授指出当前网络暴力风险日趋严重,呈现出较为显著的领域性、复合性、交叉性的特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反网络暴力立法是当今十分前沿和覆盖社会关系广泛的领域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当今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目前国家与社会对网络暴力侵害法益的认知不足,网络暴力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相关个人法益,更是侵犯了互联网空间秩序、网络社会的安全感等社会法益,因此网络暴力的治理模式要向公法治理模式转化。其二,当前网络暴力的协同治理结构不完善,网民在网络上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属于动用私刑,这有损国家权力和刑法正义,应主张国家公权力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网络生态的治理。其三,当前网络暴力治理法律和法规存在零散化、位阶低的问题,反网络暴力立法具有现实需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以“坚持领域立法 统筹推进以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小快灵立法”为主题,阐述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重要性和推进以反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小快灵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专题一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易明群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付立庆教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徐彰教授、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付立庆教授提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非常大的风险,现实中利用互联网语言攻击辱骂别人、侵犯隐私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有针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然而网络暴力立法的前提是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网络暴力之所以界定难,是因为一方面网络暴力具有非接触性、易扩散、针对不特定人、取证难、链条长等特点,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与刑法中的传统暴力也具有不一样的特点。付立庆教授指出,在界定网络暴力内涵的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既要有正面的规定,也要有反面的规定;第二,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公私法均应对网络暴力的界定起作用。最后,付立庆教授将“网络暴力”界定为:为泄愤或者谋取不法利益等,肆意在信息网络上以文本、图像、音视频或者别的形式,针对特定个人或者企业发布谩骂、侮辱、诽谤、煽动仇恨、侵犯隐私或者侵犯商业信誉等信息,或制造群体性精神折磨,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声誉,极度影响他人身心健康,同时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行为,并且强调企业应当作为网络暴力的实施对象之一。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徐彰教授指出,网络暴力的治理问题是学界关注的前沿,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首先,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现有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范大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其共同点在于承认对于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属于网络暴力,但除此以外其他的信息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的范畴,将其纳入网络暴力进行规制是否与发生冲突,值得进一步研究。其次,网络暴力具有累积犯的特征,涉及国家多维度的保护,不能仅依赖刑法,需要发挥不同部门法的协同作用。最后,在对网络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第一,对于网络暴力的界定不能简单套用刑法中的暴力概念;第二,明确网络暴力多对一的特性,每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危害性较小,但聚集起来就具有巨大的危害;第三,需要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下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指出网络暴力定义是业界长期关注的话题。首先,有关法律和法规对网络暴力的定义都比较宽泛,平台在治理网络暴力的过程中,将网络暴力界定成了广义和狭义的不同概念。其次,网络暴力之所以难以界定,存在以下几种原因:第一,语言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导致对网络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偏差;第二,网络暴力存在多种客观形态;第三,现有舆论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视角。最后,在对网络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能够准确的通过治理的目的做调整,防止内容治理与行为治理的混淆;第二,界定网暴行为,应当引入定量分析的标准;第三,应当考虑整体治理的收益,从社会治理的最优视角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指出,在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网络暴力兼具个人性与公共性。其次,除了有组织地煽动或者欺骗他人实施网暴行为以外,持续性地发布网络暴力信息也应纳入网络暴力的范畴。再次,在对网络暴力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两类信息的分类,一种是法律和法规直接规定的可以治理的信息,另一种则是违反公序良序的不良信息,对于后者不能运用法律强制追究其责任。最后,现阶段反网络暴力立法不应纳入针对组织实施的暴力。针对组织实施的网络暴力虽然客观上存在也具有治理必要性,但组织与个人的应对能力不同,导致网暴行为对个人和组织的危害性也不同。因此对于组织暴力,应当先由规范性文件单独针对组织实施的网络暴力进行试点规定,而不是由高层次的文件直接进行规范。
《江苏社会科学》副主编吴玲认为网络暴力慢慢的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我国的社会秩序、公序良俗已经造成了破坏,立法刻不容缓。并指出学界对于网络暴力主题关注也在上升,鼓励各位学者对该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响应习提出的建设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号召,构建我国法律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以“防止网络暴力概念泛化”为主题,指出网络暴力的概念需要明确边界、避免泛化,防止“对网暴的批评反而演化成网暴”的怪圈。在网络暴力的定义过程中要考虑多种利益平衡要素,例如网络暴力侵害的手段、对象、程度、形式。还要进一步探讨网络暴力的对象是否为两类主体两种法益、是否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就网络暴力的形式进行确定、对于网络暴力侵害的社会秩序是否仅包括线上秩序等问题,为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将来要探索建立一个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分类不同的信息进行区分和处理,以便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平台和有关部门的协作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以“确定网络暴力的概念的必要性”为主题,指出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包括内容治理与行为治理,从法益的角度来看,《反网络暴力法》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属于从宽口径到窄口径的收缩,所以确立网络暴力的概念非常非常重要。夏伟副教授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从历史角度上看,网络暴力的概念是在网络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从立法角度上看,网络暴力与传统的“硬暴力”是不同的,是一种“软暴力”,也区别于家暴中的情感暴力和经济暴力;从事实根据上看,网络暴力现象已然浮现了典型化的特征,可以总结模型来进行类型化区分;从比较法角度上看,国外关于网络欺凌立法已然浮现先例,我国系统性的反网络暴力立法可以构建起来。最后其指出当下通过二元性的概念,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确立一个相对内缩的概念,同时以此为基础来推进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是正当其时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浩以“多部门法解读网络暴力概念”为主题,指出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下的视角不同,刑法中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在解释学意义上,就属于刑法解释学的教义规则的塑造,部门法的意义的构造就是新教义的构造。同时提出了网络暴力犯罪其实是一种“多对一”类型的犯罪,与刑法中同类型的犯罪能够直接进行比较分析。就平台方提出的网络暴力行为界定问题,应引入客观界定的标准弥补主观定义的缺陷。
专题二由《中国法学(英文版)》副编审李杰思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冀洋副教授、快手科技诉讼总监田磊、抖音集团抖音产品法务副总监吴雨桐作主题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教授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全流程责任”为主题展开发言。其认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全流程责任包括事前监管责任、事中审核责任和事后处置责任。事前监管责任大多数表现在账号注册的管理责任方面;事中审核责任大多数表现在对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的信息进行甄别和判断;事后处置责任包括以停止传播、删除评论等表现形式的自我处置以及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的协助处置。在此基础上,杨柳教授也认为在主张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全流程责任的同时也需要仔细考虑具体落实中的困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冀洋首先指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大V、报纸媒体等常常起到主导作用,根据热点事件中平台的传输数据调研显示,网络大V起到的传播作用是普通用户的14.7倍,但是当前的网络暴力治理对此类起主导作用的主体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对此要进一步明晰。其次,以具体的法规原文入手指出当前的法律和法规对于平台的责任方面虽然规定较多,但是相关条款中任旧存在许多不明晰的地方,这影响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最后,其进一步指出平台应当更加主动地介入网络暴力治理,针对当前网络暴力治理不均衡的问题亟须更高位阶的反网络暴力法。
快手科技诉讼总监田磊以“网络站点平台的定位”为题提出三点看法:第一,网络暴力是以各种网络形式对个人进行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个人隐私信息利益等精神性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强调网络暴力侵犯的是个人的精神利益。第二,快手当前设置了专门针对反网络暴力的管理部门,积极承担平台责任,并以主动的态度融入网络暴力共治的治理格局之中。第三,平台在甄别侮辱信息、诽谤信息时存在实际困难,平台的定位应当回归至民法典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平台应当是协助维权和证据维护者。
抖音集团抖音产品法务副总监吴雨桐首先梳理了抖音的反网络暴力的具体举措,表明抖音当前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姿态。其次也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现实困难。第一,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难,合理的批评质疑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分存在困难,由于网络暴力信息形态丰富,难以建立精准的判断标准。第二,网络暴力的规模性没明确的标准,网络争议和网络暴力的区分存在困难。第三,社会舆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呼吁媒体在热点事件中起到正向引导舆论的作用。第四,随网络暴力的泛化和舆论化,网络暴力不仅局限在文字方面,面对新型的网络暴力信息和复杂的客观现实,要求平台主动及时识别的难度增大。第五,由于网络暴力的辨识难度,平台在识别时存在因误伤而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风险。因此,在立法上对于平台责任的界定应当秉持比例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多元主体共治的责任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期刊社社长,《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黄忠指出网络暴力现象涉及更多的人身权的保护,过去民法关注的主要是财产保护的问题,从财产到人身的转变对于法律产生了巨大的调整,传统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比较完整,但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比较有限。因此,在网络暴力领域搭建起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意义重大。在网暴立法中,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需要阐明以下内容:第一,责任主体的确定,网络暴力涉及各方主体,要不要平台承担各种责任往往涉及价值选择的问题。第二,关于点赞的围观者是否是责任的主体要进一步探讨。第三,责任承担的方式,需要明确在网络暴力领域,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和优先性。第四,责任的形态问题,侵权人和平台、用户构成何种责任形态,责任类型如何区分,这些都要进一步进行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商希雪副教授指出,确定主体责任涉及两个工作,一是责任主体的界定,二是责任的设置。在责任主体的确定层面,平台是管理主体,暴力实施者是被治理的主体,暴力承受者是被保护的主体,不同主体的身份和角色定位虽然不同,但是在网络暴力法律和法规中,平台一直是核心的规制对象。在责任设置层面,责任设置可以创新地设置,也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找到责任对应。对于责任设置,需要把握网络暴力事件的形态,主要指网络暴力事件包括群体性的网络暴力和个体性的网络暴力,群体性的网络暴力是常态,也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问题,我们应该在立法中直面群体性网络暴力中具体个体的作用力以及定位,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治理。总之,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如何将群体性的网络暴力抽丝剥茧,最终落实到个体性的责任设置,最终保护被施暴的个体,是反网络暴力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政法论坛》编辑阮晨欣指出,各方主体责任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比如网络大V、群主等对他人实施的网暴行为,要从保护被害人的方面出发,基于网暴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的认定,同时对于损害个人隐私信息评价类的网暴行为应当采取扩大化的解释立场。第二,怎么样才能解决网暴中法不责众的问题,针对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继续主张法不责众的倾向,将抽象危险所负的整体责任归结到个体责任中。第三,平台问题的重点是如何界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义务边界,这一边界涉及是否履行删除违法信息、防止网络暴力相关信息大量传播的作为义务,平台所采取的删除相关信息、封停关停账号等措施用来遏制影响区域、停止对受害人的进一步伤害,则需要结合实际传播的当前与未来状态进行判断,且义务内容的特殊性也包含了对热搜榜单等的合理监管义务。总之,在针对不一样主体进行责任划分的过程中,既要强调主体的多元协同,同时各方主体的确定不仅需要治理主体,也有治理手段的多元化。
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赵龙指出,网络暴力由来已久,网络暴力的法律问题讨论依旧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首先,在网暴立法中,需要明确网暴主体各方的核心责任,这也是网络暴力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在网络暴力立法中,要考虑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合理配置各主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且需要理顺三种责任的关系。其次在归责依据上,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解释》,以及近年来网信办出台的一系列的规定和意见都应当作为归责的依据。最后在归责标准上,需要探讨行为归责还是实害结果归责的问题,与之对应的是法律规制的是网暴行为还是实施网暴行为的人,这样一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冉博指出,首先,网络暴力属于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加害人的连带责任,即不管加害人为结果提供了多大的原因力,都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在请求赔偿时不但可以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还可以向所有加害人请求赔偿。至于共同侵权人的内部,主要是以因果关系的贡献度与行为人的过错度去界定责任的大小,但是因果关系的贡献度与行为人的过错度怎么样确定仍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其次,现有法律对网络暴力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网络暴力三种责任的区分与衔接需要进一步探讨,网络暴力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三种责任的实施基础;最后,关于网络暴力的责任衔接问题,需要结合现实情况与部门法的关系做处理,要发挥民法的治理作用,也强调刑法作为最后的治理手段。总之,就责任范围而言,民事责任大于行政责任大于刑事责任,就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而言,民事责任是第一位,刑事责任则是最后的防线。
专题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邵俊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孙道萃副教授、新浪微博法律业务负责人王鼎元、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以“网络暴力类型化的监督管理机制”为主题,指出网络暴力的监管应该有两套类型化的区分,第一是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结合,第二是直接监督管理机制和间接监督管理机制的结合。首先就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来看,第一,在预防上,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网络信息审查的工作,在事前建立一个网络暴力的分级分类和审查识别的机制;第二是在监测的预警上,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强调网络巡查,建立类似于数据库或网上平台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领域、掌握网上动态和舆情、评估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当中的直接监管。其次,就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来说,第一是技术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制度创新上网信部门可以对网暴行为的加害人做网络暴力的告诫书,强调及时性的保护的方法;第二是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作为间接监管的主体,监管部门可能进行问责处罚;作为直接监督管理的主体,一些失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信息更新,甚至关闭网站和 APP等这些措施,而在制度创新上可以增设网络暴力事件标识制度并在立法当中明确MCN机构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孙道萃副教授以“反网络暴力立法建议为主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监管的政策层面上,基于当前复杂多变的网络暴力的发展形态趋势,监管应该更倾向于强监管而非弱监管;第二个在行政监管和刑事犯罪界限层面上,行政监管的主要的对象是平台,在法条中给予平台适度的活力和动力更加有助于法的应用与实施,而在刑事犯罪问题上,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几个和网络暴力有关的罪名按照当前的意见都不具有针对性,在新法制定过程中要多注意对刑法的衔接;第三,在监管效率层面上,首先要专业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对于监管的主体做了规定,由于新的机构出现,新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在多部门监管时分配好责任,其次是在监管的效率上,监管部门如果有严重的渎职行为时需要明确责任范围,并且由于平台在未来可能会进行参与式的监管,因此其作为监管主体在授权性的条款下渎职时其承担监管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要进行明确的划分。
新浪微博法律业务负责人王鼎元以“平台方的角度就反网络暴力立法建议”为主题,提出:第一,加快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细化法律责任的划分,比如对于发布者还有传播者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避免责任的模糊与推诿,同时考虑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或者是形成有效的威慑的手段进行治理;第二,建立全网的网络实名制,全面实施实际身份认证;第三,建立网络暴力监测预警机制,利用一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具有网络暴力风险的热点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完善事前的预防机制。最后表明微博作为国内较大线上社交平台,始终致力于反网暴的治理,希望专家学者就微博的网络暴力治理方式提出意见与建议。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副教授以“类型思维的角度下化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困境”为主题,首先指出目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更多的是用概念思维的方式,概念的封闭性加剧了网络暴力事实与规范的二元割裂,导致了责任配置不匹配、概念割裂与碎片化的现象。其次刘柳副教授以比较法的视野,指出美国法典对于网络欺凌跟踪和骚扰行为不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是用骚扰法规评价欺凌行为,或者用跟踪法规来评价欺凌行为;而欧盟在立法上对网络暴力进行行为类型化的规制,将其区分为针对女性的网络暴力以及针对仇恨言论等行为的法律规制,并由此对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提出了类型化概念的建议,包括:对有关网络暴力的司法解释进行扩张;基于网络暴力类型的核心意义来进行客观解释;对网络暴力增设跟踪罪与网络跟踪罪及相应的前置法并且与此同时对网络暴力类型的法律责任进行阶级化的设置。
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章雨润以农夫山泉的钟睒睒遭受网络暴力为例,探讨如何设立反网络暴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其指出在钟睒睒遭受网络暴力的事件中,由于官方媒体及时引导有效地压制了舆情,因此主张网络暴力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能动性的监管,平台也要积极执法。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章雨润博士也认可通过及时发布告诫内容等舆情通报方式,认为这能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和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杨楠围绕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做与谈。在监管主体方面,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相关主体,但权责划分还不够细致,有待进一步明确。在监管对象方面,既要进行常态化的监管,也要对即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一方面要推进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积极协作并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网络暴力信息的提前预警和研判;另一方面要营造网络伦理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并认为这是网络暴力治理更为根本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双阳指出,首先,对于网络暴力的监管,网信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协同共治根本原则的确定,要求网络暴力治理必须贯彻内外监管的原则。网络暴力的监管应当包括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两个部分。内部监管包括内部行政部门的监管,文化、公安、旅游相关部分的分工协作与协同共治,外部监管则涉及行政与司法的贯通问题,需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以形成行政与司法的完整闭环。其次,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需要仔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设立的人格权禁令制度,因为网络暴力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最佳场景,可以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激活,细化人格权禁令制度,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周维栋指出,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需要注重监管权责的配置问题。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随着平台监管权的兴起,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已形成了一种平台多边监管关系,这中间还包括国家监管平台内的用户和国家监管平台的关系、平台监管和平台内用户的关系,以及社会大众监督平台内用户和平台的关系。实际上,现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样态已经从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转向平台中心主义,当下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虽然赋予了平台过多的义务,但是平台在治理过程中依旧慢慢的变成为了主导者,所以在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的框架中,政府不能丧失主导权,政府需要设定自我监管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设定平台权力的边界。
大会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怀胜作总结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怀胜就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陈述。首先,其指出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态和严重程度各异,可能由个人之间的矛盾演化成一种群体性的冲突和动荡,防范网络暴力具有必要性。其次,点明了网络暴力治理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复杂性的特征,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对话,跳脱刑法视野,跳脱法律视野,跳脱监管者、平台者、理论研究者的单一视野看网络暴力。再者指出网络暴力治理具有本土性现实性和紧迫性的特征,信息发展超过了传统法律的负担能力,飞速变动的时代不允许法律像过去那样步履蹒跚,所以信息化时代部门立法的思路依然需要,领域立法也要提倡,稳健立法的风格依然有价值,小快灵立法也不能回避。但李怀胜副教授也强调了立法是严肃的,既不随心也不随意更不随性,它要建立在充分的实践调研基础上,建立在充分的学理的研究基础上,建立在充分的各方共识基础上。最后,其表明了为反网络暴力立法的早日实现,中国政法大学将继续在刘艳红副校长带领的研究团队的努力下,在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的全力支持下,持续发力,锲而不舍,勇于走出学术舒适圈,直面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最艰难的部分,不断攻坚克难,勇于承担学者的学术责任,坚持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2024年12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反网络暴力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围绕反网暴立法中的“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监督管理机制的合理设立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来自中央网信办、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烟台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江苏省社科联、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等国家机关、团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抖音集团、快手科技、新浪微博等网络站点平台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集聚一堂,为反网络暴力立法内容建言献策,明确反网络暴力立法重点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办法。
本次研讨会设开幕式、反网暴立法中“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反网暴立法中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反网暴立法中监督管理机制的合理设定、会议总结五个单元。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主持,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分别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主持开幕式,印波教授指出当前网络暴力风险日趋严重,呈现出较为显著的领域性、复合性、交叉性的特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反网络暴力立法是当今十分前沿和覆盖社会关系广泛的领域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当今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目前国家与社会对网络暴力侵害法益的认知不足,网络暴力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相关个人法益,更是侵犯了互联网空间秩序、网络社会的安全感等社会法益,因此网络暴力的治理模式要向公法治理模式转化。其二,当前网络暴力的协同治理结构不完善,网民在网络上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属于动用私刑,这有损国家权力和刑法正义,应主张国家公权力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网络生态的治理。其三,当前网络暴力治理法律和法规存在零散化、位阶低的问题,反网络暴力立法具有现实需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以“坚持领域立法 统筹推进以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小快灵立法”为主题,阐述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重要性和推进以反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小快灵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专题一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易明群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付立庆教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徐彰教授、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付立庆教授提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非常大的风险,现实中利用互联网语言攻击辱骂别人、侵犯隐私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有针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然而网络暴力立法的前提是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网络暴力之所以界定难,是因为一方面网络暴力具有非接触性、易扩散、针对不特定人、取证难、链条长等特点,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与刑法中的传统暴力也具有不一样的特点。付立庆教授指出,在界定网络暴力内涵的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既要有正面的规定,也要有反面的规定;第二,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公私法均应对网络暴力的界定起作用。最后,付立庆教授将“网络暴力”界定为:为泄愤或者谋取不法利益等,肆意在信息网络上以文本、图像、音视频或者别的形式,针对特定个人或者企业发布谩骂、侮辱、诽谤、煽动仇恨、侵犯隐私或者侵犯商业信誉等信息,或制造群体性精神折磨,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声誉,极度影响他人身心健康,同时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行为,并且强调企业应当作为网络暴力的实施对象之一。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徐彰教授指出,网络暴力的治理问题是学界关注的前沿,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首先,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现有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范大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其共同点在于承认对于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属于网络暴力,但除此以外其他的信息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的范畴,将其纳入网络暴力进行规制是否与发生冲突,值得进一步研究。其次,网络暴力具有累积犯的特征,涉及国家多维度的保护,不能仅依赖刑法,需要发挥不同部门法的协同作用。最后,在对网络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第一,对于网络暴力的界定不能简单套用刑法中的暴力概念;第二,明确网络暴力多对一的特性,每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危害性较小,但聚集起来就具有巨大的危害;第三,需要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下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指出网络暴力定义是业界长期关注的话题。首先,有关法律和法规对网络暴力的定义都比较宽泛,平台在治理网络暴力的过程中,将网络暴力界定成了广义和狭义的不同概念。其次,网络暴力之所以难以界定,存在以下几种原因:第一,语言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导致对网络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偏差;第二,网络暴力存在多种客观形态;第三,现有舆论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视角。最后,在对网络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能够准确的通过治理的目的做调整,防止内容治理与行为治理的混淆;第二,界定网暴行为,应当引入定量分析的标准;第三,应当考虑整体治理的收益,从社会治理的最优视角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指出,在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网络暴力兼具个人性与公共性。其次,除了有组织地煽动或者欺骗他人实施网暴行为以外,持续性地发布网络暴力信息也应纳入网络暴力的范畴。再次,在对网络暴力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两类信息的分类,一种是法律和法规直接规定的可以治理的信息,另一种则是违反公序良序的不良信息,对于后者不能运用法律强制追究其责任。最后,现阶段反网络暴力立法不应纳入针对组织实施的暴力。针对组织实施的网络暴力虽然客观上存在也具有治理必要性,但组织与个人的应对能力不同,导致网暴行为对个人和组织的危害性也不同。因此对于组织暴力,应当先由规范性文件单独针对组织实施的网络暴力进行试点规定,而不是由高层次的文件直接进行规范。
《江苏社会科学》副主编吴玲认为网络暴力慢慢的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我国的社会秩序、公序良俗已经造成了破坏,立法刻不容缓。并指出学界对于网络暴力主题关注也在上升,鼓励各位学者对该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响应习提出的建设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号召,构建我国法律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以“防止网络暴力概念泛化”为主题,指出网络暴力的概念需要明确边界、避免泛化,防止“对网暴的批评反而演化成网暴”的怪圈。在网络暴力的定义过程中要考虑多种利益平衡要素,例如网络暴力侵害的手段、对象、程度、形式。还要进一步探讨网络暴力的对象是否为两类主体两种法益、是否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就网络暴力的形式进行确定、对于网络暴力侵害的社会秩序是否仅包括线上秩序等问题,为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将来要探索建立一个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分类不同的信息进行区分和处理,以便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平台和有关部门的协作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以“确定网络暴力的概念的必要性”为主题,指出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包括内容治理与行为治理,从法益的角度来看,《反网络暴力法》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属于从宽口径到窄口径的收缩,所以确立网络暴力的概念非常非常重要。夏伟副教授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从历史角度上看,网络暴力的概念是在网络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从立法角度上看,网络暴力与传统的“硬暴力”是不同的,是一种“软暴力”,也区别于家暴中的情感暴力和经济暴力;从事实根据上看,网络暴力现象已然浮现了典型化的特征,可以总结模型来进行类型化区分;从比较法角度上看,国外关于网络欺凌立法已然浮现先例,我国系统性的反网络暴力立法可以构建起来。最后其指出当下通过二元性的概念,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确立一个相对内缩的概念,同时以此为基础来推进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是正当其时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浩以“多部门法解读网络暴力概念”为主题,指出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下的视角不同,刑法中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在解释学意义上,就属于刑法解释学的教义规则的塑造,部门法的意义的构造就是新教义的构造。同时提出了网络暴力犯罪其实是一种“多对一”类型的犯罪,与刑法中同类型的犯罪能够直接进行比较分析。就平台方提出的网络暴力行为界定问题,应引入客观界定的标准弥补主观定义的缺陷。
专题二由《中国法学(英文版)》副编审李杰思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冀洋副教授、快手科技诉讼总监田磊、抖音集团抖音产品法务副总监吴雨桐作主题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教授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全流程责任”为主题展开发言。其认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全流程责任包括事前监管责任、事中审核责任和事后处置责任。事前监管责任大多数表现在账号注册的管理责任方面;事中审核责任大多数表现在对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的信息进行甄别和判断;事后处置责任包括以停止传播、删除评论等表现形式的自我处置以及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的协助处置。在此基础上,杨柳教授也认为在主张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全流程责任的同时也需要仔细考虑具体落实中的困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冀洋首先指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大V、报纸媒体等常常起到主导作用,根据热点事件中平台的传输数据调研显示,网络大V起到的传播作用是普通用户的14.7倍,但是当前的网络暴力治理对此类起主导作用的主体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对此要进一步明晰。其次,以具体的法规原文入手指出当前的法律和法规对于平台的责任方面虽然规定较多,但是相关条款中任旧存在许多不明晰的地方,这影响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最后,其进一步指出平台应当更加主动地介入网络暴力治理,针对当前网络暴力治理不均衡的问题亟须更高位阶的反网络暴力法。
快手科技诉讼总监田磊以“网络站点平台的定位”为题提出三点看法:第一,网络暴力是以各种网络形式对个人进行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个人隐私信息利益等精神性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强调网络暴力侵犯的是个人的精神利益。第二,快手当前设置了专门针对反网络暴力的管理部门,积极承担平台责任,并以主动的态度融入网络暴力共治的治理格局之中。第三,平台在甄别侮辱信息、诽谤信息时存在实际困难,平台的定位应当回归至民法典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平台应当是协助维权和证据维护者。
抖音集团抖音产品法务副总监吴雨桐首先梳理了抖音的反网络暴力的具体举措,表明抖音当前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姿态。其次也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现实困难。第一,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难,合理的批评质疑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分存在困难,由于网络暴力信息形态丰富,难以建立精准的判断标准。第二,网络暴力的规模性没明确的标准,网络争议和网络暴力的区分存在困难。第三,社会舆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呼吁媒体在热点事件中起到正向引导舆论的作用。第四,随网络暴力的泛化和舆论化,网络暴力不仅局限在文字方面,面对新型的网络暴力信息和复杂的客观现实,要求平台主动及时识别的难度增大。第五,由于网络暴力的辨识难度,平台在识别时存在因误伤而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风险。因此,在立法上对于平台责任的界定应当秉持比例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多元主体共治的责任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期刊社社长,《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黄忠指出网络暴力现象涉及更多的人身权的保护,过去民法关注的主要是财产保护的问题,从财产到人身的转变对于法律产生了巨大的调整,传统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比较完整,但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比较有限。因此,在网络暴力领域搭建起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意义重大。在网暴立法中,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需要阐明以下内容:第一,责任主体的确定,网络暴力涉及各方主体,要不要平台承担各种责任往往涉及价值选择的问题。第二,关于点赞的围观者是否是责任的主体要进一步探讨。第三,责任承担的方式,需要明确在网络暴力领域,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和优先性。第四,责任的形态问题,侵权人和平台、用户构成何种责任形态,责任类型如何区分,这些都要进一步进行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商希雪副教授指出,确定主体责任涉及两个工作,一是责任主体的界定,二是责任的设置。在责任主体的确定层面,平台是管理主体,暴力实施者是被治理的主体,暴力承受者是被保护的主体,不同主体的身份和角色定位虽然不同,但是在网络暴力法律和法规中,平台一直是核心的规制对象。在责任设置层面,责任设置可以创新地设置,也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找到责任对应。对于责任设置,需要把握网络暴力事件的形态,主要指网络暴力事件包括群体性的网络暴力和个体性的网络暴力,群体性的网络暴力是常态,也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问题,我们应该在立法中直面群体性网络暴力中具体个体的作用力以及定位,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治理。总之,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如何将群体性的网络暴力抽丝剥茧,最终落实到个体性的责任设置,最终保护被施暴的个体,是反网络暴力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政法论坛》编辑阮晨欣指出,各方主体责任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比如网络大V、群主等对他人实施的网暴行为,要从保护被害人的方面出发,基于网暴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的认定,同时对于损害个人隐私信息评价类的网暴行为应当采取扩大化的解释立场。第二,怎么样才能解决网暴中法不责众的问题,针对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继续主张法不责众的倾向,将抽象危险所负的整体责任归结到个体责任中。第三,平台问题的重点是如何界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义务边界,这一边界涉及是否履行删除违法信息、防止网络暴力相关信息大量传播的作为义务,平台所采取的删除相关信息、封停关停账号等措施用来遏制影响区域、停止对受害人的进一步伤害,则需要结合实际传播的当前与未来状态进行判断,且义务内容的特殊性也包含了对热搜榜单等的合理监管义务。总之,在针对不一样主体进行责任划分的过程中,既要强调主体的多元协同,同时各方主体的确定不仅需要治理主体,也有治理手段的多元化。
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赵龙指出,网络暴力由来已久,网络暴力的法律问题讨论依旧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首先,在网暴立法中,需要明确网暴主体各方的核心责任,这也是网络暴力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在网络暴力立法中,要考虑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合理配置各主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且需要理顺三种责任的关系。其次在归责依据上,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解释》,以及近年来网信办出台的一系列的规定和意见都应当作为归责的依据。最后在归责标准上,需要探讨行为归责还是实害结果归责的问题,与之对应的是法律规制的是网暴行为还是实施网暴行为的人,这样一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冉博指出,首先,网络暴力属于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加害人的连带责任,即不管加害人为结果提供了多大的原因力,都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在请求赔偿时不但可以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还可以向所有加害人请求赔偿。至于共同侵权人的内部,主要是以因果关系的贡献度与行为人的过错度去界定责任的大小,但是因果关系的贡献度与行为人的过错度怎么样确定仍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其次,现有法律对网络暴力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网络暴力三种责任的区分与衔接需要进一步探讨,网络暴力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三种责任的实施基础;最后,关于网络暴力的责任衔接问题,需要结合现实情况与部门法的关系做处理,要发挥民法的治理作用,也强调刑法作为最后的治理手段。总之,就责任范围而言,民事责任大于行政责任大于刑事责任,就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而言,民事责任是第一位,刑事责任则是最后的防线。
专题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邵俊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孙道萃副教授、新浪微博法律业务负责人王鼎元、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以“网络暴力类型化的监督管理机制”为主题,指出网络暴力的监管应该有两套类型化的区分,第一是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结合,第二是直接监督管理机制和间接监督管理机制的结合。首先就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来看,第一,在预防上,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网络信息审查的工作,在事前建立一个网络暴力的分级分类和审查识别的机制;第二是在监测的预警上,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强调网络巡查,建立类似于数据库或网上平台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领域、掌握网上动态和舆情、评估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当中的直接监管。其次,就具体的监督管理机制来说,第一是技术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制度创新上网信部门可以对网暴行为的加害人做网络暴力的告诫书,强调及时性的保护的方法;第二是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作为间接监管的主体,监管部门可能进行问责处罚;作为直接监督管理的主体,一些失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信息更新,甚至关闭网站和 APP等这些措施,而在制度创新上可以增设网络暴力事件标识制度并在立法当中明确MCN机构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孙道萃副教授以“反网络暴力立法建议为主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监管的政策层面上,基于当前复杂多变的网络暴力的发展形态趋势,监管应该更倾向于强监管而非弱监管;第二个在行政监管和刑事犯罪界限层面上,行政监管的主要的对象是平台,在法条中给予平台适度的活力和动力更加有助于法的应用与实施,而在刑事犯罪问题上,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几个和网络暴力有关的罪名按照当前的意见都不具有针对性,在新法制定过程中要多注意对刑法的衔接;第三,在监管效率层面上,首先要专业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对于监管的主体做了规定,由于新的机构出现,新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在多部门监管时分配好责任,其次是在监管的效率上,监管部门如果有严重的渎职行为时需要明确责任范围,并且由于平台在未来可能会进行参与式的监管,因此其作为监管主体在授权性的条款下渎职时其承担监管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要进行明确的划分。
新浪微博法律业务负责人王鼎元以“平台方的角度就反网络暴力立法建议”为主题,提出:第一,加快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细化法律责任的划分,比如对于发布者还有传播者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避免责任的模糊与推诿,同时考虑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或者是形成有效的威慑的手段进行治理;第二,建立全网的网络实名制,全面实施实际身份认证;第三,建立网络暴力监测预警机制,利用一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具有网络暴力风险的热点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完善事前的预防机制。最后表明微博作为国内较大线上社交平台,始终致力于反网暴的治理,希望专家学者就微博的网络暴力治理方式提出意见与建议。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副教授以“类型思维的角度下化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困境”为主题,首先指出目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更多的是用概念思维的方式,概念的封闭性加剧了网络暴力事实与规范的二元割裂,导致了责任配置不匹配、概念割裂与碎片化的现象。其次刘柳副教授以比较法的视野,指出美国法典对于网络欺凌跟踪和骚扰行为不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是用骚扰法规评价欺凌行为,或者用跟踪法规来评价欺凌行为;而欧盟在立法上对网络暴力进行行为类型化的规制,将其区分为针对女性的网络暴力以及针对仇恨言论等行为的法律规制,并由此对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提出了类型化概念的建议,包括:对有关网络暴力的司法解释进行扩张;基于网络暴力类型的核心意义来进行客观解释;对网络暴力增设跟踪罪与网络跟踪罪及相应的前置法并且与此同时对网络暴力类型的法律责任进行阶级化的设置。
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章雨润以农夫山泉的钟睒睒遭受网络暴力为例,探讨如何设立反网络暴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其指出在钟睒睒遭受网络暴力的事件中,由于官方媒体及时引导有效地压制了舆情,因此主张网络暴力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能动性的监管,平台也要积极执法。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章雨润博士也认可通过及时发布告诫内容等舆情通报方式,认为这能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和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杨楠围绕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做与谈。在监管主体方面,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相关主体,但权责划分还不够细致,有待进一步明确。在监管对象方面,既要进行常态化的监管,也要对即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一方面要推进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积极协作并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网络暴力信息的提前预警和研判;另一方面要营造网络伦理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并认为这是网络暴力治理更为根本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双阳指出,首先,对于网络暴力的监管,网信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协同共治根本原则的确定,要求网络暴力治理必须贯彻内外监管的原则。网络暴力的监管应当包括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两个部分。内部监管包括内部行政部门的监管,文化、公安、旅游相关部分的分工协作与协同共治,外部监管则涉及行政与司法的贯通问题,需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以形成行政与司法的完整闭环。其次,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需要仔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设立的人格权禁令制度,因为网络暴力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最佳场景,可以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激活,细化人格权禁令制度,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周维栋指出,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需要注重监管权责的配置问题。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随着平台监管权的兴起,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已形成了一种平台多边监管关系,这中间还包括国家监管平台内的用户和国家监管平台的关系、平台监管和平台内用户的关系,以及社会大众监督平台内用户和平台的关系。实际上,现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样态已经从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转向平台中心主义,当下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虽然赋予了平台过多的义务,但是平台在治理过程中依旧慢慢的变成为了主导者,所以在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的框架中,政府不能丧失主导权,政府需要设定自我监管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设定平台权力的边界。
大会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怀胜作总结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怀胜就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陈述。首先,其指出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态和严重程度各异,可能由个人之间的矛盾演化成一种群体性的冲突和动荡,防范网络暴力具有必要性。其次,点明了网络暴力治理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复杂性的特征,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对话,跳脱刑法视野,跳脱法律视野,跳脱监管者、平台者、理论研究者的单一视野看网络暴力。再者指出网络暴力治理具有本土性现实性和紧迫性的特征,信息发展超过了传统法律的负担能力,飞速变动的时代不允许法律像过去那样步履蹒跚,所以信息化时代部门立法的思路依然需要,领域立法也要提倡,稳健立法的风格依然有价值,小快灵立法也不能回避。但李怀胜副教授也强调了立法是严肃的,既不随心也不随意更不随性,它要建立在充分的实践调研基础上,建立在充分的学理的研究基础上,建立在充分的各方共识基础上。最后,其表明了为反网络暴力立法的早日实现,中国政法大学将继续在刘艳红副校长带领的研究团队的努力下,在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的全力支持下,持续发力,锲而不舍,勇于走出学术舒适圈,直面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最艰难的部分,不断攻坚克难,勇于承担学者的学术责任,坚持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