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是在咱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运用。实践上,“法制”与“法治”是有必定内在联系但内在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令文明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必定阶段之后的产品。
“法制”是法令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管理社会的理论、准则、理念和办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归于法令文明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归于法令文明中的观念层面。
依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关于法治的经典界说,法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榜首,法令具有逾越也包含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独裁权利的登峰造极的威望;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要遵守在一般法院里施行的国家一般法令;第三,权利不是树立在笼统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树立在法院的实践判定上。明显,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步构成的。
在实践情况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情理法的抵触。这种工作在前史上都有,情理法之间假如发生抵触,怎样施行法治?法治与人治这两种管理社会的理念从前在古希腊一起并存。柏拉图从前火热建议的“贤人政治”实践上便是人治。他的根本态度是人治优于法治。他以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操控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可是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毕竟不如“贤人政治”好。我国文明对做人的要求是要做圣贤、向圣贤学习,这便是我国文明“止于治善”的具体表现。实践上,“止于治善”也好,“贤人政治”也好,都要求由良善、品德情趣高、秉持公平公平的人来参加国家管理,这是前史的经历。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柏拉图的人治论的根底上树立起了法治论。他在答复“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令操控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时,准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出自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在法令发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理、限制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品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要在人类文明发展到必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呈现之后,法令才发生。可是,法制的发生,并不意味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定地排挤人治,法制既能够与法治相结合,也能够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令威望是第二位的,政府威望(在封建社会便是皇权)是榜首位的,法令制度是为人管理念服务的。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令威望是榜首位的,是一种逾越一切威望,包含政府威望、品德威望在内的社会威望,法令成了一切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制与人治相结合的社会。保持社会运转和连续的始终是一个“礼”字。礼的首要社会功用是“别贵贱”“序尊卑”,确认“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在我国古代,礼治(其中心是仁治,即人治中的一种)是社会操控的根底,法令制度是社会操控的辅佐手法,换而言之,我国的社会操控系统是以人治为体,以法制为用。
“法制”与“法治”是在咱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运用。实践上,“法制”与“法治”是有必定内在联系但内在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令文明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必定阶段之后的产品。
“法制”是法令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管理社会的理论、准则、理念和办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归于法令文明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归于法令文明中的观念层面。
依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关于法治的经典界说,法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榜首,法令具有逾越也包含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独裁权利的登峰造极的威望;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要遵守在一般法院里施行的国家一般法令;第三,权利不是树立在笼统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树立在法院的实践判定上。明显,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步构成的。
在实践情况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情理法的抵触。这种工作在前史上都有,情理法之间假如发生抵触,怎样施行法治?法治与人治这两种管理社会的理念从前在古希腊一起并存。柏拉图从前火热建议的“贤人政治”实践上便是人治。他的根本态度是人治优于法治。他以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操控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可是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毕竟不如“贤人政治”好。我国文明对做人的要求是要做圣贤、向圣贤学习,这便是我国文明“止于治善”的具体表现。实践上,“止于治善”也好,“贤人政治”也好,都要求由良善、品德情趣高、秉持公平公平的人来参加国家管理,这是前史的经历。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柏拉图的人治论的根底上树立起了法治论。他在答复“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令操控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时,准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出自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在法令发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理、限制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品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要在人类文明发展到必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呈现之后,法令才发生。可是,法制的发生,并不意味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定地排挤人治,法制既能够与法治相结合,也能够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令威望是第二位的,政府威望(在封建社会便是皇权)是榜首位的,法令制度是为人管理念服务的。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令威望是榜首位的,是一种逾越一切威望,包含政府威望、品德威望在内的社会威望,法令成了一切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法制与人治相结合的社会。保持社会运转和连续的始终是一个“礼”字。礼的首要社会功用是“别贵贱”“序尊卑”,确认“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在我国古代,礼治(其中心是仁治,即人治中的一种)是社会操控的根底,法令制度是社会操控的辅佐手法,换而言之,我国的社会操控系统是以人治为体,以法制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