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采用普通法系统(Common Law System)的国家,继承于英国。同时,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因为欧洲一些国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影响及历史因素(比如战争与殖民),也采用普通法系统,或拥有普通法系统的法律框架。
之前在文章法律英语写作: 不要模仿老法官写作,即使它们出现在教材中中提到过,美国作家,William Faulkner(威廉·福克纳,194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代表作《喧哗与骚动》,《八月之光》)有一句话很适合描述Common Law在法律系统中的精髓 (即common law的特征是一直引用过去的case来作为判定现在case的依据,永远依照这个传统)。尤其是这句英文放在英文语境中,The past is never dead. Its not even past (过去永远没消逝。它甚至都没有过去)。
这一句点明了普通法的上层建筑植根于历史学与哲学,充满对历史事件不一样的层次及不同观点的解读,以及哲学性的思辨——为什么在一个事情上,A面是对的?而B面是不对的?或者更进一步,A面与B面其实共同促进了结果与决策,因此都是有意义的?
关于法学院思维的学习,可参考文章美国法学院学什么:培养在特定“思维游戏”中的适应能力。
在历史层面,普通法(Common Law)来源于900年前的社会。在1066年,法国国王William of Normandy(威廉一世)带着军队乘着船只跨越英吉利海峡,入侵英格兰,在黑斯廷战役中击败了英国人。William of Normandy在伦敦自称为王。他随后侵占了所有的英格兰土地并分给他的Norman追随者们,并成为了新的贵族。
在Norman Conquest(诺曼底征服)之前,基于本地风俗(local custom)的English Law(英国法) 在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在一个村庄,Law (法律)是那些遵循了几代人的规则(rules)。而在另一个村庄,法律不一样,因为那里的人们遵循不同的规则。Law(法律)基本等同于一个社会关于什么是对与错观念的传统信仰。
法律是传统也是信仰,但并非等号。尤其在社会组织范围扩大后,就需要一个改良计划和工程,让它能够适用广泛并且减少冲突。
威廉的后代们就面临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出于政治原因,君主中央集权要求它创建一个由法官参与的国家法庭受皇家控制。另一方面原因是,国家法庭的法官很难知道各个地方的独特法律。法律因此就需要在各个地方统一。It had to become common to the entire country (它必须对整个国家变得普遍)。 这样的common law不能来自于立法机关 (common law的law来自于法官)。现代社会中能够颁布法律的立法机关的概念,还未出现。
Common law(普通法) 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一个很简洁的答案就是法官自己想出来的(the judges figured it out for themselves)。法官最初创造的 rules(法规/规则)来自于一些在中古社会必不可少的、清晰明白rules。几个世纪过去,随着新的环境和类比推理,法官们发现了common law的其它rules,尽管各个rule从最初就一直存在,但它们一直被隐藏着。
这里的「隐藏」就包括发现法律与规则的过程,如何探索用一个法律或规则来适用于社会各种结构和层面的问题。这也是今天的法学院要学习的本质:(1)去探寻已然有的价值观的来源,再辨别后确认我是如何接受这种价值的,我是否继续接受这种价值观?
(2)去发现那些不知道答案的问题的答案,如果前人不知道,现在的人不知道,就试图就去寻找知道的方法。这样的一个过程就是法学院及法律学习想要带来的价值和意义;
(3)在一个更宏观的视角,必须了解到人,社会,历史,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包括各个学科,以及法律学科等等,都是世界运行的一个部分,而人生的光阴,以及社会历史与整个文明系统的历史,都是一个无限宏大过程的一个部分。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如何思考人生的意义,事物的意义,以及法律与社会,与政策的关系。
带着这样的认知和宏观框架,或许更能吸收在美国法学院学习的点点滴滴。虽然,法学院的Readings读不完,为了GPA要做很多努力。但这正是这个复杂系统或人生某一面的反映:既要注重那些社会标准,即世俗标准,也要注重自己内心的价值判断和获取。如何权衡这些事情,还有是不是需要权衡,都是一个哲学问题。
因此,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系统)是复杂的系统。在结构上看,它的张力和弹性很大,虽然美国宪法文本很短,但极具张力,包括后来增加的宪法修正案能力覆盖几乎所有人类法律范围——不单单是指美国人民,是整个人类。因此,美国法的这种特征被称为「长臂管辖」。而这也滋生了「恶法」——但在美国法律系统里似乎是合理的。
这种弹性和张力体现在美国对堕胎案件的结论上,是否允许堕胎在近几百年被反转很多次——从允许、到不允许,再到允许……反反复复。相关美国堕胎的历史案件时间线. 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院裁定美国宪法保护已婚夫妇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况下使用避孕药具的自由。
2. Roe v. Wade, 1973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院裁定美国宪法保护堕胎的权利。这一决定推翻了许多堕胎法,并在美国引发了一场关于堕胎是不是合乎法律,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堕胎应该合法,谁应该决定堕胎的合法性,以及道德和宗教观点在政治领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的持续辩论。这一裁决还引发了关于最高法院在宪法裁决中应使用何种方法的辩论。
4.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2022年,法院推翻了Roe v. Wade。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法院认为美国宪法没有赋予堕胎权。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和1992年的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恢复了联邦和州立法机构对「不受联邦成文法法保护的」堕胎全面进行监管的权力。
在2025年开始,几个重要的事件都与宪法有关,比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9:0裁决禁止TikTok,但总统动用行政权力延长禁令时间;以及出生公民权有关问题。这反映了,一方面,美国宪法被解释的空间很大,文本张力足够大;二,因为解释空间的存在,让特殊时期没太多改进空间的总统想到从宪法解释上来达到某些目的。
在2025年的窗口,美国的情况更加显示出某种变化的来临。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某些重大事情或达到重要目的是为数不多的总统可以做的事情(因为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相对小,在罗斯福之后被增加了广泛的外交权,才显示出稍微多的权力)。
这在历史上有重合的案例。美国四届(1933-1936;1936-1939;1939-1941-任期未完成;美国宪法要求总统任期不超过2届,罗斯福超越了这个设定,病逝于第4个任期)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1882-1945年;简称为FDR)上任于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期,即1920s的「美国大萧条」。其经济低迷程度非常骇人听闻。1932年美国主板上市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相当于1929年的11%。投资者已损失了740亿美元。5,000多家美国银行倒闭,86,000家企业暂停营业。国民生产总值从1,040亿美元下降至410亿美元。1932年,有273,000个家庭被赶出出租屋。美国的经济和美国人的状态在「大萧条」时代与之前形成鲜明对比。
100年后的今天,科技时代的属性赋予了社会新的面貌和主题,而美国再次面临另一种不完全「显山露水」的困境。
罗斯福的第一个任期一开始,就开始了试验宪法和改革美国最高法院(SCOTUS)系统。「在罗斯福总统的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最令人难忘的一句话是:[我们唯一害怕的就是害怕本身](The only thing we have to fear is fear itself)。
但演讲中最重要的几句是:[我们的宪法是如此简单和实用,以至于它总是能够最终靠改变重点和安排来满足非常需要,而不会失去基本形式。这就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宪法制度证明了自己是现代世界所产生的最持久的政治机制]。这句话既预示了罗斯福对宪法做试验的意愿,也预示了他与最高法院的斗争,最高法院通常不接受宪法的即兴创作。《权利法案》是罗斯福[在重点和安排上的改变而不丧失基本形式]中最不为人知的。」
罗斯福总统第一次就职演说及公开谈话的重点内容,包括后来成为演讲系列的「炉边谈话」
当时,FDR满怀信心的改革SCOTUS给了当时处于平静中最高法院官们震惊且不可思议的重击(即Court Packing Plan;提议官数量从9位增加至15位)。后来,SCOTUS全面地对罗斯福反击,罗斯福在宪法上的「试验」以声势浩大的失败告终。
关于FDR的Court Packing Plan的背景是:FDR在赢得1936年总统大选后,提出了一项扩大最高法院成员的法案。根据这项法律,每增加一名70岁以上的法官,最高法院就会增加一名法官,最多增加六名法官。即FDR想把美国最高法院(SCOTUS)官的数量由原本的9位增加至15位。
这个事件发生的背景是:在历史和传统上,很少有总统请官们出席白宫发起的宴会。一种原因是没有这样的事情;二是官们因为职业及年龄,及生活方式,不太适应这种宴会。结果,FDR首次请官们来到这种宴会,他们手足无措——这还不是最夸张的。当他们听到FDR对SCOTUS的改革想法时(官们毫不知情,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感到震惊、羞辱、错愕,根本不知道当时处于啥状况。首先,在官的角度,这当然是不合法,不合程序,毫无先例的;其次,他们愤怒于FDR竟然公然对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是一次完全对SCOTUS的挑战或挑衅。
现在,这不单单是法律问题,FDR已经与官们有了私人恩怨与仇恨。在后来漫长的时间中,官们竭尽全力反对FDR的诸多政策。尤其在FDR重视New Deal上,让FDR全面溃败,官回击的不只是一记重拳,而是彻底粉碎FDR的妄想。官们当然成功了(因为有绝对权力),FDR遭遇了全面的失败——让FDR很久都没真正从这次失败中缓过来。
2025年,美国和FDR时代有类似的部分。这其中的的困境在法学院学习和未来执业中将会体会到——一个国家和系统在困境中如困兽犹斗,而学生在法学院和未来就业市场也面临类似的情形,希冀在困境中争取找到行动空间。
今天一个很难的时代。这些事件发展过程是如何成为今天看到的样子的?要如何理解?这至少要从法学院的学习开始,这是塑造价值观和影响价值观最开始的地方。
以下是常春藤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在几十年前写的几段深刻的见解,依然适用于今天对法学院作相关认知和理解。
「在外人看来,法学院是个令人生畏的地方。从内部来看,法律教育往往是一个令人困惑的过程,有时似乎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过程。两者都并不一定是正确的,也都不是故意的。」
「这两种观点都使非专业人士疏远了律师,使法律系学生疏远了教育过程。然而,在近距离观察这种教育20多年后,我可以向你保证,这一些因素都不是故意设计的。」
「这些观点的产生部分是因为法律教育既不多愁善感也不浪漫。法学院是一个棱角锐利的训练场,旨在塑造每个法学院学生的世界观(我把这么多东西描述为我们每个人固有的美好、真实、正确、公正、美丽),并动摇这种世界观的基础。我们的目标是让我们每个人的直觉「感觉」受到挑战,这个挑战更多是指智力根源上的,而不是指情感根源上的。」
「当这样的一个过程结束时,这样的一个过程可能已改变了学生的价值观,将这些价值观带到一个更高的层面(有人可能会认为是一个更愤世嫉俗的层面),或者学生的价值观可能会沉淀到以前持有的完全相同的体系中。然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学生现在都必须要知道这种价值体系背后的推理。」
「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教会学生提出批判性的问题,关于任何情境下的为什么?和如何来解决?的问题。学生必须要学会不接受任何表面上的价值,而是学习事实之间的关系,学会知道为啥是这个,而不是那个,以及许多看似不同的情况、事实、想法或问题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每个人在进入法学院时所拥有的知识、经验不同,因此,对于在法学院学习与体验也不会是一致的感受和体验。
比如,什么是好的课程与好的教授?依据上面提到「学习事实之间的关系,学会知道为啥是这个,而不是那个,以及许多看似不同的情况、事实、想法或问题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这一方面就有一个案例。观点来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个讲授美国法律框架,主要是宪法系统相关课程的CH教授(名字缩写)——任教于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他年近70岁,充满智慧,且普及一些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美国司法系统及社会是怎样的事实,他不做太明显的个人判断,通过提供事实,让听者自己感受。
在少有的属于个人的观点中,他无数次讲到他烂熟于心的美国法律系统时,他给过一个总结:「我们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美国法律系统是世界上最好的系统。」当然,这是一个极大的话题,在课堂上也只能点到为止。
关于CH教授,有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在讲到美国联邦与州法律结构时,他些许提到过,「在Trial Court(初审法院);Appellate Court(上诉法院);Highest Court(通常是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中的重要职位任命上,Supreme Court的人员任命要严格很多,要层层筛选。而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系统中,一些人员任用就没那么严格,一些法官可能会任用自己的一些亲属和朋友来担任一些职位,但实际上,这些人的水平真的会是最好的人选吗?不一定。」
第二个例子。在讲到如何运用Westlaw来搜索并查阅Case的问题。他提到过一个例子,有一个跟他几十年前一样在法学院学习的富有同学,如何后来在法学院系统找到一份工作,他就是Westlaw那个Case的作者:而写些的case综述既有要求,也包含个人写作偏好。CH教授是想传达,所有我们正真看到的case总结也是某一个曾经受过训练的法学生写的,他既会被要求怎么写;也有个人写作风格;也有个人经验——有的case总结会写的不太合理,不好懂;也有一定可能会在遣词造句上会有问题等。
这样简单的例子,其实传达了很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如何对所谓权威文本的认知和了解——所有的材料都是某个人写的,因此它会不那么客观或完美,以及文本与现实之间的联系;也包括法学生就业,以及就业环境,以及一般以为的某个事情应该是怎样(比如完全想研究透彻某个Westlaw的case,但或许那个case写作者在写作时不够用心,照成了阅读和理解障碍呢?),但事实又是怎样——这就是真正的社会与现实。
第三个例子。在一个涉及到商业方面的案例。法官们老是喜欢引用一个法律系统惯例,也是一句很多法官在做一个判定时用的话,大致是「在这个行业,通常使用某种惯例」——而CH教授说,「我看过太多法官们说这句话,但实际上,这个行业通常运用这种惯例是从哪来的呢,他们有相关一个部门或人员专门做这种调查吗,有具体依据吗?我不认为总是有,但你会在很多case中看到法官这么说,他们总是会这么说。」这其实代表了一种法律辞令。
这个表述传达的信息量更大,连听者都需要在未来多年看case或商业实践中去核实,而CH教授直接给了他几十年律师及教授生涯的一些观察。这可以给人带来至少两个方面的思路或想象:(1)那么法官这个依据是可以被辩论的方面吗,是不是能够质疑法官写的结论;(2)去感受在普通法系统中,法官怎么做结论,原来他们做结论时用一个不经过验证、也不想验证的前提也能的?这说明了什么?这其实非常深度表明了,一个事情是一个更大过程的一部分——某个事件中会有迷雾——历史中也会有迷雾——这也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没什么事情就是完全是理性头脑中认为的那样合理的、正确的——你可能真的遇到一些错误且大家习以为常的观点或论证——但这就是宏观世界中所有事情的一部分,且它们还没被合理的规则所取代、没被证伪。
CH教授给的这些例子至少想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即他表面上说的是不相干学习和知识框架的东西,但他想让听者知道——我们确实在讨论一个问题,在察觉缺陷和找到答案,而我们目前依赖的结论,可能本身又有些不足与问题——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情况和系统,我们依然要在这其中找到答案,找到方法。
而法律界、社会和这里的情况一样,没有绝对清晰和完美的东西呈现给人,让人纯凭文本和信息来获得结果。它需要透过很多的不确定、迷雾、甚至不美好的东西来获得你想要的结果——所有的事情都很复杂、涉及很多因素,一定要通过很多综合的判断力和经验才可以获得接近事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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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文章法律英语写作: 不要模仿老法官写作,即使它们出现在教材中中提到过,美国作家,William Faulkner(威廉·福克纳,1949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代表作《喧哗与骚动》,《八月之光》)有一句话很适合描述Common Law在法律系统中的精髓 (即common law的特征是一直引用过去的case来作为判定现在case的依据,永远依照这个传统)。尤其是这句英文放在英文语境中,The past is never dead. Its not even past (过去永远没消逝。它甚至都没有过去)。
这一句点明了普通法的上层建筑植根于历史学与哲学,充满对历史事件不一样的层次及不同观点的解读,以及哲学性的思辨——为什么在一个事情上,A面是对的?而B面是不对的?或者更进一步,A面与B面其实共同促进了结果与决策,因此都是有意义的?
关于法学院思维的学习,可参考文章美国法学院学什么:培养在特定“思维游戏”中的适应能力。
在历史层面,普通法(Common Law)来源于900年前的社会。在1066年,法国国王William of Normandy(威廉一世)带着军队乘着船只跨越英吉利海峡,入侵英格兰,在黑斯廷战役中击败了英国人。William of Normandy在伦敦自称为王。他随后侵占了所有的英格兰土地并分给他的Norman追随者们,并成为了新的贵族。
在Norman Conquest(诺曼底征服)之前,基于本地风俗(local custom)的English Law(英国法) 在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在一个村庄,Law (法律)是那些遵循了几代人的规则(rules)。而在另一个村庄,法律不一样,因为那里的人们遵循不同的规则。Law(法律)基本等同于一个社会关于什么是对与错观念的传统信仰。
法律是传统也是信仰,但并非等号。尤其在社会组织范围扩大后,就需要一个改良计划和工程,让它能够适用广泛并且减少冲突。
威廉的后代们就面临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出于政治原因,君主中央集权要求它创建一个由法官参与的国家法庭受皇家控制。另一方面原因是,国家法庭的法官很难知道各个地方的独特法律。法律因此就需要在各个地方统一。It had to become common to the entire country (它必须对整个国家变得普遍)。 这样的common law不能来自于立法机关 (common law的law来自于法官)。现代社会中能够颁布法律的立法机关的概念,还未出现。
Common law(普通法) 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一个很简洁的答案就是法官自己想出来的(the judges figured it out for themselves)。法官最初创造的 rules(法规/规则)来自于一些在中古社会必不可少的、清晰明白rules。几个世纪过去,随着新的环境和类比推理,法官们发现了common law的其它rules,尽管各个rule从最初就一直存在,但它们一直被隐藏着。
这里的「隐藏」就包括发现法律与规则的过程,如何探索用一个法律或规则来适用于社会各种结构和层面的问题。这也是今天的法学院要学习的本质:(1)去探寻已然有的价值观的来源,再辨别后确认我是如何接受这种价值的,我是否继续接受这种价值观?
(2)去发现那些不知道答案的问题的答案,如果前人不知道,现在的人不知道,就试图就去寻找知道的方法。这样的一个过程就是法学院及法律学习想要带来的价值和意义;
(3)在一个更宏观的视角,必须了解到人,社会,历史,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包括各个学科,以及法律学科等等,都是世界运行的一个部分,而人生的光阴,以及社会历史与整个文明系统的历史,都是一个无限宏大过程的一个部分。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如何思考人生的意义,事物的意义,以及法律与社会,与政策的关系。
带着这样的认知和宏观框架,或许更能吸收在美国法学院学习的点点滴滴。虽然,法学院的Readings读不完,为了GPA要做很多努力。但这正是这个复杂系统或人生某一面的反映:既要注重那些社会标准,即世俗标准,也要注重自己内心的价值判断和获取。如何权衡这些事情,还有是不是需要权衡,都是一个哲学问题。
因此,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系统)是复杂的系统。在结构上看,它的张力和弹性很大,虽然美国宪法文本很短,但极具张力,包括后来增加的宪法修正案能力覆盖几乎所有人类法律范围——不单单是指美国人民,是整个人类。因此,美国法的这种特征被称为「长臂管辖」。而这也滋生了「恶法」——但在美国法律系统里似乎是合理的。
这种弹性和张力体现在美国对堕胎案件的结论上,是否允许堕胎在近几百年被反转很多次——从允许、到不允许,再到允许……反反复复。相关美国堕胎的历史案件时间线. 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院裁定美国宪法保护已婚夫妇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况下使用避孕药具的自由。
2. Roe v. Wade, 1973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院裁定美国宪法保护堕胎的权利。这一决定推翻了许多堕胎法,并在美国引发了一场关于堕胎是不是合乎法律,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堕胎应该合法,谁应该决定堕胎的合法性,以及道德和宗教观点在政治领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的持续辩论。这一裁决还引发了关于最高法院在宪法裁决中应使用何种方法的辩论。
4.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2022年,法院推翻了Roe v. Wade。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法院认为美国宪法没有赋予堕胎权。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和1992年的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恢复了联邦和州立法机构对「不受联邦成文法法保护的」堕胎全面进行监管的权力。
在2025年开始,几个重要的事件都与宪法有关,比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9:0裁决禁止TikTok,但总统动用行政权力延长禁令时间;以及出生公民权有关问题。这反映了,一方面,美国宪法被解释的空间很大,文本张力足够大;二,因为解释空间的存在,让特殊时期没太多改进空间的总统想到从宪法解释上来达到某些目的。
在2025年的窗口,美国的情况更加显示出某种变化的来临。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某些重大事情或达到重要目的是为数不多的总统可以做的事情(因为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相对小,在罗斯福之后被增加了广泛的外交权,才显示出稍微多的权力)。
这在历史上有重合的案例。美国四届(1933-1936;1936-1939;1939-1941-任期未完成;美国宪法要求总统任期不超过2届,罗斯福超越了这个设定,病逝于第4个任期)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1882-1945年;简称为FDR)上任于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期,即1920s的「美国大萧条」。其经济低迷程度非常骇人听闻。1932年美国主板上市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相当于1929年的11%。投资者已损失了740亿美元。5,000多家美国银行倒闭,86,000家企业暂停营业。国民生产总值从1,040亿美元下降至410亿美元。1932年,有273,000个家庭被赶出出租屋。美国的经济和美国人的状态在「大萧条」时代与之前形成鲜明对比。
100年后的今天,科技时代的属性赋予了社会新的面貌和主题,而美国再次面临另一种不完全「显山露水」的困境。
罗斯福的第一个任期一开始,就开始了试验宪法和改革美国最高法院(SCOTUS)系统。「在罗斯福总统的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最令人难忘的一句话是:[我们唯一害怕的就是害怕本身](The only thing we have to fear is fear itself)。
但演讲中最重要的几句是:[我们的宪法是如此简单和实用,以至于它总是能够最终靠改变重点和安排来满足非常需要,而不会失去基本形式。这就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宪法制度证明了自己是现代世界所产生的最持久的政治机制]。这句话既预示了罗斯福对宪法做试验的意愿,也预示了他与最高法院的斗争,最高法院通常不接受宪法的即兴创作。《权利法案》是罗斯福[在重点和安排上的改变而不丧失基本形式]中最不为人知的。」
罗斯福总统第一次就职演说及公开谈话的重点内容,包括后来成为演讲系列的「炉边谈话」
当时,FDR满怀信心的改革SCOTUS给了当时处于平静中最高法院官们震惊且不可思议的重击(即Court Packing Plan;提议官数量从9位增加至15位)。后来,SCOTUS全面地对罗斯福反击,罗斯福在宪法上的「试验」以声势浩大的失败告终。
关于FDR的Court Packing Plan的背景是:FDR在赢得1936年总统大选后,提出了一项扩大最高法院成员的法案。根据这项法律,每增加一名70岁以上的法官,最高法院就会增加一名法官,最多增加六名法官。即FDR想把美国最高法院(SCOTUS)官的数量由原本的9位增加至15位。
这个事件发生的背景是:在历史和传统上,很少有总统请官们出席白宫发起的宴会。一种原因是没有这样的事情;二是官们因为职业及年龄,及生活方式,不太适应这种宴会。结果,FDR首次请官们来到这种宴会,他们手足无措——这还不是最夸张的。当他们听到FDR对SCOTUS的改革想法时(官们毫不知情,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感到震惊、羞辱、错愕,根本不知道当时处于啥状况。首先,在官的角度,这当然是不合法,不合程序,毫无先例的;其次,他们愤怒于FDR竟然公然对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是一次完全对SCOTUS的挑战或挑衅。
现在,这不单单是法律问题,FDR已经与官们有了私人恩怨与仇恨。在后来漫长的时间中,官们竭尽全力反对FDR的诸多政策。尤其在FDR重视New Deal上,让FDR全面溃败,官回击的不只是一记重拳,而是彻底粉碎FDR的妄想。官们当然成功了(因为有绝对权力),FDR遭遇了全面的失败——让FDR很久都没真正从这次失败中缓过来。
2025年,美国和FDR时代有类似的部分。这其中的的困境在法学院学习和未来执业中将会体会到——一个国家和系统在困境中如困兽犹斗,而学生在法学院和未来就业市场也面临类似的情形,希冀在困境中争取找到行动空间。
今天一个很难的时代。这些事件发展过程是如何成为今天看到的样子的?要如何理解?这至少要从法学院的学习开始,这是塑造价值观和影响价值观最开始的地方。
以下是常春藤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在几十年前写的几段深刻的见解,依然适用于今天对法学院作相关认知和理解。
「在外人看来,法学院是个令人生畏的地方。从内部来看,法律教育往往是一个令人困惑的过程,有时似乎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过程。两者都并不一定是正确的,也都不是故意的。」
「这两种观点都使非专业人士疏远了律师,使法律系学生疏远了教育过程。然而,在近距离观察这种教育20多年后,我可以向你保证,这一些因素都不是故意设计的。」
「这些观点的产生部分是因为法律教育既不多愁善感也不浪漫。法学院是一个棱角锐利的训练场,旨在塑造每个法学院学生的世界观(我把这么多东西描述为我们每个人固有的美好、真实、正确、公正、美丽),并动摇这种世界观的基础。我们的目标是让我们每个人的直觉「感觉」受到挑战,这个挑战更多是指智力根源上的,而不是指情感根源上的。」
「当这样的一个过程结束时,这样的一个过程可能已改变了学生的价值观,将这些价值观带到一个更高的层面(有人可能会认为是一个更愤世嫉俗的层面),或者学生的价值观可能会沉淀到以前持有的完全相同的体系中。然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学生现在都必须要知道这种价值体系背后的推理。」
「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教会学生提出批判性的问题,关于任何情境下的为什么?和如何来解决?的问题。学生必须要学会不接受任何表面上的价值,而是学习事实之间的关系,学会知道为啥是这个,而不是那个,以及许多看似不同的情况、事实、想法或问题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每个人在进入法学院时所拥有的知识、经验不同,因此,对于在法学院学习与体验也不会是一致的感受和体验。
比如,什么是好的课程与好的教授?依据上面提到「学习事实之间的关系,学会知道为啥是这个,而不是那个,以及许多看似不同的情况、事实、想法或问题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这一方面就有一个案例。观点来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个讲授美国法律框架,主要是宪法系统相关课程的CH教授(名字缩写)——任教于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他年近70岁,充满智慧,且普及一些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美国司法系统及社会是怎样的事实,他不做太明显的个人判断,通过提供事实,让听者自己感受。
在少有的属于个人的观点中,他无数次讲到他烂熟于心的美国法律系统时,他给过一个总结:「我们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美国法律系统是世界上最好的系统。」当然,这是一个极大的话题,在课堂上也只能点到为止。
关于CH教授,有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在讲到美国联邦与州法律结构时,他些许提到过,「在Trial Court(初审法院);Appellate Court(上诉法院);Highest Court(通常是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中的重要职位任命上,Supreme Court的人员任命要严格很多,要层层筛选。而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系统中,一些人员任用就没那么严格,一些法官可能会任用自己的一些亲属和朋友来担任一些职位,但实际上,这些人的水平真的会是最好的人选吗?不一定。」
第二个例子。在讲到如何运用Westlaw来搜索并查阅Case的问题。他提到过一个例子,有一个跟他几十年前一样在法学院学习的富有同学,如何后来在法学院系统找到一份工作,他就是Westlaw那个Case的作者:而写些的case综述既有要求,也包含个人写作偏好。CH教授是想传达,所有我们正真看到的case总结也是某一个曾经受过训练的法学生写的,他既会被要求怎么写;也有个人写作风格;也有个人经验——有的case总结会写的不太合理,不好懂;也有一定可能会在遣词造句上会有问题等。
这样简单的例子,其实传达了很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如何对所谓权威文本的认知和了解——所有的材料都是某个人写的,因此它会不那么客观或完美,以及文本与现实之间的联系;也包括法学生就业,以及就业环境,以及一般以为的某个事情应该是怎样(比如完全想研究透彻某个Westlaw的case,但或许那个case写作者在写作时不够用心,照成了阅读和理解障碍呢?),但事实又是怎样——这就是真正的社会与现实。
第三个例子。在一个涉及到商业方面的案例。法官们老是喜欢引用一个法律系统惯例,也是一句很多法官在做一个判定时用的话,大致是「在这个行业,通常使用某种惯例」——而CH教授说,「我看过太多法官们说这句话,但实际上,这个行业通常运用这种惯例是从哪来的呢,他们有相关一个部门或人员专门做这种调查吗,有具体依据吗?我不认为总是有,但你会在很多case中看到法官这么说,他们总是会这么说。」这其实代表了一种法律辞令。
这个表述传达的信息量更大,连听者都需要在未来多年看case或商业实践中去核实,而CH教授直接给了他几十年律师及教授生涯的一些观察。这可以给人带来至少两个方面的思路或想象:(1)那么法官这个依据是可以被辩论的方面吗,是不是能够质疑法官写的结论;(2)去感受在普通法系统中,法官怎么做结论,原来他们做结论时用一个不经过验证、也不想验证的前提也能的?这说明了什么?这其实非常深度表明了,一个事情是一个更大过程的一部分——某个事件中会有迷雾——历史中也会有迷雾——这也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没什么事情就是完全是理性头脑中认为的那样合理的、正确的——你可能真的遇到一些错误且大家习以为常的观点或论证——但这就是宏观世界中所有事情的一部分,且它们还没被合理的规则所取代、没被证伪。
CH教授给的这些例子至少想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即他表面上说的是不相干学习和知识框架的东西,但他想让听者知道——我们确实在讨论一个问题,在察觉缺陷和找到答案,而我们目前依赖的结论,可能本身又有些不足与问题——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情况和系统,我们依然要在这其中找到答案,找到方法。
而法律界、社会和这里的情况一样,没有绝对清晰和完美的东西呈现给人,让人纯凭文本和信息来获得结果。它需要透过很多的不确定、迷雾、甚至不美好的东西来获得你想要的结果——所有的事情都很复杂、涉及很多因素,一定要通过很多综合的判断力和经验才可以获得接近事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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